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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谭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1-1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YJ152593651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谭某,男,1970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2017年1月,谭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2017年2月13日,谭某到海珠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当面谈话以及查阅档案资料发现,谭某并非首次触犯涉毒类犯罪,曾在监狱服过刑,是人们口中的“老油条”,存在“破罐破摔”、“得过且过”的心理,工作人员对其监管教育存在较大难度。

接受社区矫正后,谭某未能端正态度,正确认识自身身份,对工作人员的教育、警示、告诫、劝导置若罔闻、敷衍了事。这样的抵触心态和对社区矫正的错误认识导致了谭某对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不重视,时有电话无人接听、不按时提交思想汇报、不登录网上平台进行教育学习等现象。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严肃批评,进一步严格监管措施,将其作为重点对象,加强思想教育,并特别留意其动态,督促其改正不良行为。但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谭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经常出现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7年6月17日,司法所联合街道禁毒办,组织辖区内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禁毒公益宣传活动,要求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当天上午9时到达司法所集合。直至上午10时,谭某仍未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致电谭某却无人接听电话。直至公益活动临近结束,才终于联系上谭某,但其工作需要走不开所以无法参加当天的社区服务,下次再参加相关活动。司法所工作人员严肃告知谭某,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及工作人员的各项管理措施,因故无法参加社区服务,应提前向工作人员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暂缓参加,其无故缺席且多次屡教不改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警告。

2.对谭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谭某之前多次未按期上交思想汇报、未完成每月教育学习任务和社区服务时长的情况,2017年6月28日,司法所通知谭某到司法所进行谈话,并制作调查笔录;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谭某相关违规行为进行询问、核实,并给予谭某陈述申辩的权利,谭某承认自己对社区矫正认识不足,因目前从事的工作不便请假以及自身重视不够等,以致发生违规行为。谭某的行为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广州市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中依法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6月28日,司法所向海珠区司法局汇报社区服刑人员谭某的情况,区司法局十分重视,要求司法所按规定按程序严肃处理该违规行为,强调要加大监管力度,严防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司法所工作人员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谭某的违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2017年7月3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3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会同谭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谭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谭某在送达文书上签了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矫正小组成员共同对谭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诫其要端正态度,树立起对法律、对社区矫正的敬畏之心,务必珍惜自由,杜绝再次出现违规行为。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再与谭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谭某目前在停车场当管理员,由于工作时间较长且难以请假,而擅自离岗则可能会被辞退,所以他未按时报到及缺席社区服务。加上他曾经在监狱服刑,存在“社区服刑就等同于自由”的错误认识,放任了自己的行为,导致多次出现违规行为。基于此,工作人员教育谭某要端正态度,积极配合管理,建议其合理分配时间,利用工余时间完成教育学习任务,并可提前向司法所报备休息时间,以便司法所灵活安排其社区服务时间,尽量做到正常工作和接受矫正并行不悖。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谭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谭某对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性质和自身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清楚的认识,认识到社区服刑与监所服刑同样是刑罚执行活动,社区服刑不等于可以自由散漫,枉顾法律以及抗拒监管将导致失去宝贵的自由。此外,谭某改正了以前的不良思想和行为,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按时电话、当面报到,按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自觉参加社区服务、教育学习。在工作人员和谭某自身的持续努力下,谭某遵纪守法,强化了自我约束,思想状况和精神面貌与报到时相比发生了很大转变。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利用对谭某违规行为进行警告的契机,于2017年7月中旬对辖区内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集中教育。教育过程中,一是告诫社区服刑人员务必以谭某为前车之鉴,引以为戒,切勿重蹈覆辙;二是告诫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将被依法给予警告,严重的甚至会被收监执行的后果。教育活动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促使其保持对法律、对刑罚的畏戒,自觉规范自身行为。

【小结】

经过工作人员有的放矢的管理教育,谭某逐渐回归正轨,最终顺利度过了剩余的矫正期。在矫正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当天,还向工作人员送来感谢信,表达感激之情。

由此可见,对于态度散漫、抗拒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一方面要保持耐心,了解情况,摸清症结再对症下药,通过“春风化雨”教育改造人;另一方面也应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惩戒,体现“宽严相济”的管理政策,树立执法权威,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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