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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5-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SJYJ152592325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黎某,男,1975年3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2018 年 1月,景德镇珠山区司法局受珠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黎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经调查,被告黎某认错态度良好,有悔过意识,之前未受过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并已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黎某的家庭和邻居愿意配合对其落实社区矫正措施。区司法局出具了同意该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

2018年2月1日,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黎某犯故意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2018年2月28日,黎某到景德镇市珠山区司法局报到入矫,由居住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服刑人员黎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初期,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但之后出现了松懈现象。2018年3月25日15:00时左右,珠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通过社区矫正执法监管平台进行统一巡查发现,黎某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前往鄱阳县,工作人员立即对黎某的定位信息进行截图存档,向司法所通告了黎某的越界报警情况,要求司法所进一步核查、处置。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拨打电话联系黎某,得知其与朋友已到达鄱阳县,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并要求其立即返回景德镇接受处理。

2.3月26日上午9时,黎某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赶到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据黎某交代,其在未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请假的情况下,心怀侥幸,于2018年3月25日下午离开景德镇到鄱阳县祝贺朋友乔迁新居,并于当天晚上返回了景德镇。黎某违反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规定的事实,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给予警告处分的规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3月26日,司法所填制《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相关情况说明,向珠山区司法局提请给予社区服刑人员黎某警告处罚。珠山区司法局审核后签署意见,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对黎某予以警告一次。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27日,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工作人员向黎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黎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并与黎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并告知黎某工作人员将对其加大信息化核查的频率,告诫其不要心存侥幸,否则将予以严肃处理。

(四)警告的效果

黎某在收到警告决定书及谈话教育后,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明白了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可能会失去在外服刑的机会,表示在矫期间一定遵守社矫规定,好好改造。从之后的表现看,其在刑意识有所增强,没有发生新的违规行为。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珠山区司法局将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予以警告编入全区社区矫正教育案例集,在各司法所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中用于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强化遵规守纪意识,使社区服刑人员提升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

【小结】

此案例对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对一些法规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心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既要加强日常监管,提高教育矫正效果,还要注重运用惩戒措施,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进一步强化矫正效果,促使其增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切实维护社区矫正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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