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袁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5-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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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YJ152587740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袁某某,男,1962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潼南区。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12月被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6年12月12日,袁某某到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袁某某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后,基本能按规定进行周报到、参加月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先后由严管调整为普管,普管调整为宽管。2018年2月,司法所按照区司法局统一部署,使用重庆市社区服刑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手机日记载报告管理,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每日通过手机APP系统的签到定位功能进行日记载报告并确定其所在地点。2018年4月1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定期核查中发现,袁某某2018年4月6日通过手机APP系统签到时的活动方位显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而同时其手机通过基站定位的地点却显示为“潼南区某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拨打袁某某的手机核实情况,该手机无人接听。后通过其他电话联系到袁某某本人,接到电话后,袁某某称自己没有离开潼南,手机定位可能出现错误。但当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立即到司法所报到时,袁某某才无奈承认自己不假外出的事实。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立即返回,4月12日袁某某返回潼南。回到潼南后,袁某某到司法所交待了不假外出时将定位手机留在家中,并用其他手机进行每日签到,企图利用手机定位人机分离的漏洞逃避监管的事实和经过。梓潼司法所针对袁某某的上述行为作了询问笔录和走访调查取证,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2018年4月12日,袁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就袁某某的行为进行集体讨论,一致认为袁某某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给予警告的条件,建议给予邓某警告处分。司法所立即向潼南区司法局提请给予袁某某警告处分,上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及询问笔录、走访记录和矫正小组集体讨论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潼南区司法局调查核实后,经集体评议和分管局长批准,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2018年4月16日,司法所会同袁某某的矫正小组向袁某某宣读、送达了《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袁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袁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同时告知袁某某的管理类别已从宽管调整为严管。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在对袁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袁某某对自己的这次违规行为非常后悔,对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及管理规定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保证今后会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在接下来的几周时间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袁某某经过警告后,接受监管的态度明显积极,汇报更加主动,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社区矫正小组对袁某某的转变予以口头表扬和肯定。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司法所利用对袁某某的这次警告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起到了很好的教育震慑作用。辖区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明显增强,纷纷表示要自觉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加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目前采用信息化手段辅助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可能会出现社区服刑人员利用技术系统漏洞逃避监管的情况。因此在加强技防的同时,还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核查,技防不能替代人防。同时还要加强对此类情况的处罚,打消社区服刑人员钻漏洞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