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5-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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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YJ152587563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98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北碚区。2017年1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2018年1月11日,王某到北碚区司法局某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王某纳入社区矫正后,司法所根据其犯罪性质,将其定位严管,要求每周进行周报到,并对其实行了定位管理。
2018年2月12日上午,定位监控显示王某越界至重庆市渝北区。司法所立即拨打王某电话,但无人接听,多次拨打之后提示电话已关机。司法所立即拨打王某父亲电话了解情况,其父亲声称自己在上班,王某在家。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通知社区矫正小组成员郑青到王某家进行核实,发现王某家中无人。随后司法所将实际情况告知其父亲,并要求协助查找王某下落。当天下午司法所继续多次拨打王某电话,其电话均处于关机状态,直至晚上9点左右司法所才联系上王某,王某告知由于当天去考试驾照科目一,所以电话一直关机,电话开机后收到越界短信怕被收监也一直不敢给司法所联系。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即对王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2.2月13日司法所对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2月23日,司法所向北碚区司法局建议给予王某一次警告处分。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王某未经司法所允许擅自离开北碚区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应当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2月23日经社区矫正小组讨论后,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北碚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给予警告处分。经北碚区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2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王某的矫正小组,向王某宣读、送达了《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了一次严厉的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王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王某对自己的错误进行了深刻反思,认识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逃避监督管理只能让自己在犯错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后果也将越来越严重。只有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才能重新回归社会。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集中学习时向所有社区服刑人员通报了对王某的警告决定,责令王某在集中学习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做出深刻检讨,此次对王某的警告处理教育警示了所有社区服刑人员。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有意逃避监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司法所要及时对其予以训诫和处理,纠正社区服刑人员的错误观念和错误行为,强化其在刑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