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西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5-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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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SJYJ152586016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西某,男,1998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巴楚县,居住地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6月1日,西某到白碱滩区司法局报到,由镇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西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心理上并不接受社区矫正,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要求其每周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日必须电话汇报一次。但西某依旧态度懒散、敷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7年7月26日、27日、28日连续三天手机关机。8月10日,镇司法所组织辖区内所有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室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司法所社工多次打电话联系西某,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西某再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
2. 镇司法所对西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西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8月11日,镇司法所向白碱滩区司法局建议给予西某书面警告处分一次。白碱滩区司法局收到镇司法所的建议后,对其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8月12日,白碱滩区司法局向其社区工作人员、民警及其本人了解到镇司法所所诉情况属实,确定西某在接受矫正期间无故不接电话,手机关机,并且不能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时向司法所报到。在手机关机后,西某也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14日,镇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正白碱滩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西某给予警告处分。白碱滩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白碱滩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14日,白碱滩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西某的矫正小组,向西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西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白碱滩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西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社工又与西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西某常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原因是由于手机坏了,正拿去修理。没有向司法所及时汇报,是由于西某没有意识到这是一个很严重的违规问题。同时工作人员了解到,西某初中毕业后在上网做微商,要出去给买家发货,生活也日夜颠倒不规律。
给予西某警告后,镇司法所决定对西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到他家中进行走访,从其邻居口中了解到西某父母在南疆,一人在家居住。为了能够让西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再发生脱管行为,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每天到所里报到,并鼓励西某出去工作,耐心与西某沟通,了解其思想动态,并联系西某在南疆的父母,希望他们能回来照顾西某。事后西某告诉工作人员,在那一刻他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较好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