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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5-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ZSJYJ152576956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74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自治县。2016年1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遵义市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2017年1月13日,张某某到务川自治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 张某某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缺乏认识,主观上对社区矫正抵触情绪较大。 2018年3月2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电话抽查,在拨打张某某定位电话时,发现电话无人接听,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到张某某,其谎称自己在务川,只是定位电话忘记带了。工作人员当即责令其在中午十二点以前用定位电话给司法所回电。但直到当日下午两点,张某某家属才用其定位电话致电司法所工作人员,说张某某有个工程在遵义,当天回不来。工作人员告知其家属,张某某未请假外出已经违反规定,其本人必须于今日返回,并到司法所报到。同时,对有关通话进行录音,固定了证据。

2.由于张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工作程序,司法所工作人员收集、整理了张某某违反规定的相关材料,并于3月26日向务川自治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张某某警告处分一次。务川自治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并组织人员到司法所核实了解了有关情况。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3月26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务川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2018年4月1日,经务川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决定给予张某某警告处分一次,并制作审批表和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4月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将书面警告决定书送达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并进行了谈话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将他列为严格管理对象,要求每天电话汇报一次,每周到司法所教育学习一次。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张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张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经过这次警告后,张某某按规定时间进行电话汇报和到司法所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给予张某某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以前个别社区服刑人员还抱着侥幸心理,以为自己脱离监管不会被发现,或是被发现后就抵赖,工作人员不能怎样。但经过学习这个案例,社区服刑人员认识到了司法所每一次核查都会认真记录,有实实在在的证据,了解了警告的严重性,彻底打消了个别社区服刑人员的错误认识。警示教育后,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均能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时电话汇报和参加教育学习。

【小结】

在本案例中,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通过电话核查的方式,加强日常监管,根据核查发现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依法及时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司法所在核查时注意保留相关记录,固定证据,为后续处理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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