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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郝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5-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YJ152574743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郝某,女,1966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2017年5月,因犯赌博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2017年6月 21日,陈某到天河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10月16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发现在册社区服刑人员郝某电子手环发出违规警报,定位处于广东省湛江市,遂致电郝某了解情况,其称于2017年10月15日前往湛江市参加亲戚婚礼,已与辖区民警(矫正小组成员)汇报请假外出,以为不需再向司法所汇报外出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警告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向其重申请假外出审批程序,并告知关于违反外出审批规定的法律后果,要求其当天即刻返回广州,到司法所当面报到。

10月1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系统中定位郝某的实时位置,其仍处于湛江,再次拨打其手机号码,联系不上。10月1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联系郝某,告知其若再不返回广州市,将根据管理规定依法从重从严处理。郝某告诉工作人员其未能买到湛江飞往广州的机票,买了当天晚上 23 时 05 分飞往深圳的机票,并将于次日凌晨打车返回广州。

郝某于10月19日上午10点15分到司法所当面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再次强调其处于重点管理期,不允许请假外出,有特殊情况需外出的,必须提前向司法所请假,重申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规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0月20日,司法所向天河区司法局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事实及依据为郝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广州市前往湛江市。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郝某的行为已违反监管规定,司法所提请天河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郝某给予书面警告。经天河区司法局审批,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1月3日,天河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会同郝某的矫正小组,向郝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郝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和辖区民警对郝某进行了训诫谈话,重申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若出现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或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等情形,天河区司法局将向原裁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其将可能被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郝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及训诫谈话之后,郝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被撤销缓刑,重新回到监狱服刑,郝某表示会珍惜这宝贵的自由,以后保证认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按时报到,参加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开展2017年11月的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法治教育时,通报了郝某的违规情况及警告,对全体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重申日常监督管理规定,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监管制度,还要根据其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事实,及时给予警告或依法提请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树立社区矫正执行的严肃性,维护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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