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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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YJ152574622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男,1973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2016年7月20日,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2016年8月1日,黄某到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报到,由某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司法所于2016年8月3日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进行宣告接收,按照《广州市社区矫正电子手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其依法戴上电子定位监控手环,实施电子定位监管。入矫宣告上,黄某虽然在表面上表现出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监管和教育,但言语上总说自己很无辜,是别人惹的祸,遭殃的却是自己,要在社区进行服刑改造。这样的思想认识,导致其未明确自身身份,未树立服刑意识,对社区矫正的规定不重视。
在首个考核周期,司法所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确定黄某为重点管理级别,制定了矫正方案,采取了严格的重点管理措施,要求他每个月必须当面到司法所报告至少两次,每次提交两份书面思想汇报,每周必须电话汇报近况至少两次,每月接受矫正小组成员走访检查至少两次、每月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教育学习及不少于8小时的社区服务。对此,黄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表现出一副不重视的态度。
司法所工作人员按规定,每天登陆“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查阅社区服刑人员的定位情况,但于2016年10月18日上午登陆该系统查询历史轨迹得知:黄某于10月17日11时至13时曾违规离开广州,前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某路辅路附近。工作人员随即电话联系黄某,询问其10月17日行踪。黄某在电话中坚称自己当天一直在广州,矢口否认离开过广州范围,表示父母也可为自己作证。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将此事向海珠区司法局汇报,并随即联系电子监控设备的技术服务公司,要求通过技术手段对黄某10月17日的定位轨迹进行检测,核实黄某是否存在违规越界行为。经过技术服务公司的检测分析,该公司于 2016年11月1日作出检测报告结论:黄某于2016年10月17日10点至15点这个时间段定位显示在佛山市南海区。
2016年11月2日下午,司法所联合黄某所在经济联社、社区居委会干部等矫正小组成员,结合技术服务公司出具的检测分析报告对黄某开展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黄某改称当天中午曾与父母到广州某某客运站旁的某楼盘办理房产手续,又辩称该楼盘位于广州市和佛山市南海区边界,故未能确认自己当时是否真的离开广州范围。鉴于技术服务公司作出的检测报告黄某有违规离开广州的情形,且黄某本人未能提供其该时间段在广州市范围内的有效证明材料,11月4日,司法所就此事向海珠区司法局建议给予黄某一次书面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11月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海珠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给予警告。海珠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于11月8日作出同意书面警告的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11月10日,海珠区司法局某某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以及《广州市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会同黄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黄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黄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司法所所长对黄某违规离开广州一事进行严厉训诫,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再次重申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规范,强调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告诫其认真学习《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强化服刑意识、身份意识,务必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切勿重蹈覆辙。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黄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黄某对自己的罪犯身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有可能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黄某表示日后会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积极服刑改造。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黄某的这次警告训诫,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此机会在集中教育学习时对辖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向所有社区服刑人员通报黄某案例以及后果,特别告诫新入矫以及被实施重点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引此为鉴,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工作,争取顺利度过矫正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对于新入矫及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