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闫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5-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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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YJ152533818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闫某某,男,1993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2016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2016年8月19日,闫某某到固阳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 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闫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有抵触情绪,认为自己不需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严格管理。这样的抵触心态直接导致了闫某某对矫正规定的不重视,因而导致其出现脱离监管的违规现象。
2018年4月3日,固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运用通讯定位系统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位信息采集时,发现闫某某不在居住地范围内,其定位位置出现在陕西省西安市。随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其所监管的司法所,询问闫某某是否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司法所在查询后告知其未办理请假手续。闫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
2.通过对闫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情况的进一步的核实。4月3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到了闫某某本人,责令其在4月4日之前回到居住地固阳县。4月4日,闫某某回到固阳县司法局矫正大队,在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谈话中,其承认了自己存在抵触情绪,对相关监管规定不够重视,并心存侥幸,以为自己偶尔脱管一次也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在没有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离开了固阳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闫某某有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4月4日,司法所将闫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固阳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闫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固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收到审批表后,通过集体评议,经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对闫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二) 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4月4日下午,固阳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向闫某某送达、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闫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固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大队长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闫某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闫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深刻认识到自己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会产生的后果,表示在今后的矫正中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日常监管,顺利解除社区矫正。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闫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将这次闫某某脱离监管事件的始末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总结后发送到社区服刑人员微信管理群,要求全体服刑人员认真阅读,引以为戒。经过此次事件,一同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态度上明显端正了,并表示在今后的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中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完成学习和社区服务。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执行监督管理制度。一是严格落实定期报告和请假外出、居住地变更报告等措施,规范教育矫正,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发生。二是加强风险评估,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人员按规定采取相对应的管理措施,督促其遵守规定、服从管理,调动其矫正积极性,提升监管效果。三是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及时给予警告或依法提请治安处罚、收监执行。通过强化管理,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有效扭转部分人员有法不依、有规不守、有令不行的现象,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知法、守法意识,树立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四是从思想层面对其教育矫正,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改变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不断增强其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让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过程中深刻认识罪行,认真服从监管,法存于心,服法服教,回归社会后成为一个懂法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