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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社区服刑人员石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5-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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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YJ152533477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石某,男,1994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2013年11月,因聚众斗殴罪被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6日。2013年12月9日,石某到相山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违规行为事实及认定情况

石某初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通过对其个别谈话、入户走访了解到,石某父母离异,父亲常年在外地打工,母亲在本市做小吃生意,石某一人独居住在某小区,母亲偶尔过来打理石某生活。石某报到时才19岁,自控能力较差,经常泡网吧,饮食起居很不规律,司法所把其列为严格管理对象,并对其实施了手机定位。鉴于石某入矫前三个月严管期间表现良好,司法所于2014年4月1日将其管理等级调整为普通管理,要求其每周五进行电话汇报。2017年6月23日,石某未按规定进行电话汇报,6月2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室对石某进行谈话教育,经司法所提醒后,6月30日,石某按时进行了电话汇报。7月7日和7月14日,石某再次违反规定,不按时电话报告。2017年7月18日,司法所和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中心训诫室对石某不按规定汇报进行了训诫。

对于石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司法所及时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但石某仍然我行我素,当起了社区服刑人员中的“老油条”,忘记自己服刑人员的身份,经教育后仍不改正,再次违反社区服刑人员关于报告的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谈话训诫,制作了调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石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对于石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司法所根据谈话教育笔录和训诫笔录,于2017年7月19对石某不按规定汇报给予警告处分进行集中讨论,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相山区司法局给予社区服刑人员石某警告处分。2017年7月19日,相山区司法局对司法所提交的材料进一步核实,经会议研究、区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对石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2017年7月20日,司法所会同石某矫正小组成员,在社区矫正办公室向石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石某在文书上签字后,司法所告知其如不服警告处罚决定书,可在收到决定书10日内向淮北市司法局申请复核。在向石某送达文书后,司法所对石某进行了一次深入谈话教育,并督促石某母亲要履行监督人职责,督促石某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及时向司法所反馈石某情况。同时提醒其母亲要多关心石某生活,让石某有个温暖的家庭环境。                             

(四)警告的效果

在给予石某警告决定后,石某深刻意识到自己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更加明确自己服刑人员的身份。目前,石某能按时在每周五上午向司法所进行电话汇报,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也明显提高。石某的母亲也会经常回家陪伴石某,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每月一次电话向司法所反映石某近期遵纪守法和生活情况。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司法所在石某违反报告的规定后,报请区司法局对其警告处罚进行审批,区司法局立即向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情况通报。在对石某作出警告决定后,区司法局及时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抄送区人民检察院。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相山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在每月的集中教育学习中,向社区服刑人员反复强调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多次在会上通报石某违反社区矫正报告规定受到警告处分案例,提醒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要时刻牢记身份,严格遵守监管规定,收到较好效果。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定期报告是社区矫正的一种制度设计安排,分为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两种形式,是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司法行政机关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工作、学习及生活等情况,提高教育矫正针对性的有效手段。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定期报告制度,按照规定要求检查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守定期报告规定,对报告不及时或不报告的人员要及时进行教育,保证报告的经常性和严肃性。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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