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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蔡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5-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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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YJ152531299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蔡某某,男,1978年6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2017年9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2017年9月30日,蔡某某到翔安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蔡某某后,司法所严格按照《厦门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腕带定位监管暂行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蔡某某实施电子腕带定位监管,要求其在接受电子腕带定位监管期间,妥善保管电子腕带定位监管设备,并保证监管设备24小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及时查看监管设备使用状况,如设备状态异常,立即向监管工作人员报告,接受监管工作人员指令,并立即按指令行事等规定,上述注意事项及规定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宣读,蔡某某保证会遵守电子腕带定位监管的相关规定并签订承诺书。

在监管中,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蔡某某虽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规范,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不需要管理,强调相关社区矫正规定时,总是应付了事,在接受教育时不认真听讲,对待社区服务也是比较敷衍,觉得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只要不违法犯罪就可以,对缓刑制度理解错误,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意识淡薄。

2018年春节前夕,司法所组织对全所服刑人员进行节前集中教育。在会上再次重申社区矫正规定,尤其对电子监管规定再三强调,春节期间将加强定位监管,并要求如有异常要及时汇报,不得隐瞒不报或谎报。

2月17日凌晨一点钟,正值大年初二,蔡某某在外操办宴席,在工作中因搬弄桌椅而勾到电子腕带,导致电子腕带断裂,但其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当日下午4点值班人员在监管定位时发现蔡某某电子腕表异常,第一时间对蔡某某进行电话询问,蔡某某表明未有异常,但询问其电子腕表有何异常时,才回答说明其电子腕带断裂情况,值班人员立即通知其到司法所更换电子腕表。直到傍晚7点多,蔡某某才到司法所进行腕表更换。由于正值春节假期,值班人员对蔡某某的情形进行简单登记,并向所长汇报情况,通知蔡某某春假结束后第一天来所进行调查。

2月23日,蔡某某自行到司法所接受调查,由两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完成后,所长遂召集矫正小组成员及当日值班人员对蔡某某此次违规进行讨论,鉴于其还处于电子腕带监管期间,保证电子腕带正常运作是其应当遵守的规定,同时在平时教育过程与春节前夕特别教育中屡次强调若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为告诫蔡某某认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督促其认真学习矫正教育课程,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现异常及时报告司法所,及时配合工作人员指示,最终得出建议给予蔡某某警告处分的讨论结果。

2月24日,司法所向区司法局提交建议给予蔡某某一次警告处分的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证实了蔡某某确实是在2月17日凌晨电子腕带定位监管设备腕带断裂,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未受电子监管约束时间长达18小时的情况。蔡某某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厦门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腕带定位监管暂行规定》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2月2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蔡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区司法局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2月27日,司法所依据《翔安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日常监管细则(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所内,会同蔡某某的矫正小组,向蔡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蔡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蔡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所长与工作人员又同蔡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蔡某某对此次违规存在侥幸心理,以为春节期间监管力度会变弱,违规不会被检查到,即使检查电子腕带无法定位,但自己的定位手机已经随身携带并也能起到定位监管作用,自以为不会受到什么严厉的惩罚。直到被处予警告时,才发觉自身行为不仅给司法所工作人员带来麻烦,也对自己造成不良后果。

在给予蔡某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蔡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变更其管理级别,由普通管理级别降为严格管理级别,要求其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增加个别教育时长,增强其遵规守纪意识。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蔡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蔡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认识,意识到自己如果继续对社区矫正管理抱有侥幸心理,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集中教育中对蔡某某的本次警告进行通报,开展警示教育,告诫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对待社区矫正规定要认真学习并切实遵守,有任何异样要及时汇报,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遵规守纪意识明显增强,在教育学习中更加认真。蔡某某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学习时一改往日随意敷衍的态度,认真对待并切实遵守。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随着社会科技的不断进步,推出了电子定位监管模式,即成为一项重要的监管措施,贯穿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整个矫正期间。电子定位监管模式中最常见和普遍使用的监管手段是为其配备定位手机,而电子腕带作为矫正监管的辅助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定位手机在监管上的缺陷,对于新入矫或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腕带与定位手机双重监管模式,有助于他们认清自身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维护司法威严、端正矫正态度。

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对监管抱有侥幸心理,但这种认知是错误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社区矫正监管在放假期间也不留空挡,任何违反矫正规定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根据其表现和事实,立即进行教育矫正,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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