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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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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YJ152490074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程某某,男,1965年1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均为地浙江省永康市。2017年6月,因犯赌博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于2017年7月10日到永康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7年10月18日上午,程某某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时无故迟到,经教育后仍不改正,2017年12月5日上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时又无故迟到。

司法所先后对程某某2017年10月18日及2017年12月5日参加集中教育的签到记录、指纹录入、短信通知以及收到回复等证据材料让程某某进行了核实确认,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和谈话教育。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程某某的两次迟到行为已构成“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情形,应当给予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2月8日,永康市司法局某司法所经合议后向永康市司法局提请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程某某给予警告的建议。

2017年12月13日,永康市司法局对给予程某某警告事项进行了合议,认为司法所提请对程某某的警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及程序,一致同意应当对其警告,并随后作出了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2月15日,永康市司法局某司法所工作人员将书面警告决定书送达到社区服刑人员程某某的住处,让程某某当场签收后,并联合程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对其进行了训诫谈话教育。

(四)警告效果情况

警告决定的送达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面对再有两次警告就要收监的窘境,程某某懊悔不已。与此同时,本着教育感化为主的思想,司法所调整了程某某的矫正方案,决定对其加强开展教育学习的力度,帮助其树立规范意识和主动学习意识。程某某本人也倍加珍惜司法所给予的机会,转变思想,开始积极向上,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矫正活动,并积极利用业余时间通过手机在线教育平台在家自学。通过帮教小组反馈,目前程某某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已大大增强,日常表现较之以前也有了很大进步。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对程某某作出警告决定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永康市司法局均做到了主动接受检察院的执法监督,比如证据材料收集、司法所合议、司法局合议、司法局内部审批、内部执法审核等,事后均及时将相关材料抄送到检察院,在检察院无异议后,才将警告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并将警告决定书副本报送检察院。最后及时将相关警告材料装订成档,以备检察院或上级业务部门随时复查、倒查,全面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程某某因先后两次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无故迟到被警告的事实发生后,为预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出现不按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或社区服务的现象,树立他们的规矩意识、规范意识,永康市司法局要求各司法所用此案例对各自管辖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一次关于“如何规范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或社区服务活动”的警示教育,并加强对集中教育学习或社区服务活动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请假、补课相关规定,对于无故拒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或社区服务活动的,要加强惩戒。

【小结】

集中教育学习是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一项重要工作,开展的好与否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教育矫治效果。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等法规都对集中教育活动以及社区服刑人员违反集中教育规定的惩罚做出了详细规定,但大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在思想上却没有真正重视起来,自认为“只要到场就算参加了,迟到几分钟应该没什么问题”。永康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和司法所在获取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及时对程某某两次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无故迟到的行为进行了处理,以此案例教育和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改进和规范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学习或社区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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