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童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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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YJ152488549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童某,男,1983年6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均地为浙江省兰溪市。2016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1日止。2016年10月25日,童某到兰溪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童某性格浮躁,社会交往复杂,心理上易受他人教唆,做事冲动,不计后果。自幼起童某因在家时间较少,父子之间缺乏沟通,存在一定隔阂,且因父母离异,对其缺乏一定的管束。入矫后童某对接受社区矫正没有正确认识,认为法院判自己缓刑就跟什么事没有一样,不仅思想上没有重视,且还存在着抵触情绪和反抗意识。社区矫正期间,童某总体表现较差,法律意识淡薄,对社区矫正严肃性、权威性认识不足。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到童某家进行走访、谈心,耐心细致地讲解政策,宣讲法律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不厌其烦地做其家属的思想工作,要求家属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家属对童某完全放任自流,而童某夫妻两地分居又给教育帮扶带来了不小的阻碍。综合各种表现可以得出,童某的家庭约束力明显不足。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童某因思想认识不到位,经常出现电话关机、接听电话不及时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司法所虽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但童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经常出现报到迟到的情况。
2017年1月28日上午11时19分,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春节期间电话巡查,拨打社区服刑人员童某的定位手机号码,接听之后,工作人员对接听电话者为童某本人存在质疑,经多次询问,发现接听电话的不是童某本人,系童某的朋友童某某,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童某某联系童某速回司法所电话。2017年1月28日上午11时45分,童某以另一手机号码回电承认自己未假外出至宁波的事实。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告知其返回兰溪市范围,并通知其在2017年2月4日到司法所接受调查。2017年2月4日上午9时许童某携妻子褚某某以及朋友童某某前往司法所,女埠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对三人做了调查笔录,并签字捺印。
对童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2月9日,司法所向兰溪市司法局建议给予童某警告处分一次。兰溪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查。经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童某在2017年1月26日下午14时许到2017年1月31日晚上19时许未请假私自外出(宁波),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2月9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兰溪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童某给予警告处分。兰溪市司法局矫正科集体评议,经兰溪市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2月10日,司法所会同童某的矫正小组,向童某宣读、送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童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童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给予童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童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童某自父母离异后和奶奶住在一起,无固定工作,偶尔帮老板当司机开车,生活也日夜颠倒不规律。为了能够让童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有正常工作可做,司法所工作人员与街道工办协商,争取让童某在工业园区找份工作正常上班。事后童某告诉工作人员,在那一刻他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童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童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童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余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侥幸心理也没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被列入社区矫正管理,在社会上服刑不代表自己是完全的自由之身,在身份上依然是罪犯,只不过监狱的围墙电网是有形的,社区矫正的围墙电网是无形的。
此案例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对司法所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给予屡教不改的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处分,不仅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而且能有效地遏制社区矫正人员擅自外出、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等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现象的发生。同时,彰显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