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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穆某某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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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SJYJ152488018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穆某某,男,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为宁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2015年1月14日,穆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为2015年1月27日至2020年1月26日。2015年2月8日穆某某到居住地司法所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穆某某在社区服刑的前两年能够按照司法所的监管要求,按时参加所里每月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活动,依法履行思想汇报、外出请销假等制度,在2017年4月因穆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私自外出至银川,司法所给予一次书面警告处分,之后穆某某的服刑表现有所好转,能够按照司法所的监管进行矫正。

2018年4月17日,工作人员发现穆某某定位手机长时间静止,打电话无人接听,随后以其它手机号联系,发现穆某某再次私自外出,人机分离,及时告知本人立即返回,并讲明私自外出的后果,但直到4月19日穆某某才回到居住地。司法所对其进行了训诫谈话教育,但本人思想态度不好,且有抵触情绪。社区服刑人员穆某某曾受过一次警告处分,仍无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仍心存侥幸,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帮教人的耐心教育与依法监管,置若罔闻。从日常表现看出其法治观念淡薄,屡教不改,应依法严处。为进一步彰显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防止其脱管、漏管、重新犯罪,促使其依法接受矫正,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以及《宁夏社区矫正执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4月26日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县社区矫正警察和户籍地派出所民警组成工作小组,对社区服刑人员穆某某当面宣读警告处分的决定,并送达本人。之后针对穆某某擅自外出行为,工作人员认真沟通交流,给出请假事项建议,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促其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正视此次警告处分,并珍惜又一次的改正机会,好好矫正,争取早日回归。

【小结】

海原县司法局把社区矫正日常监管作为重中之重,通过派驻社区矫正警察与社区服刑人员面对面训诫谈话,使社区服刑人员受到警示,摆正位置。尤其对于服刑期较长的人员,要警惕其麻痹思想,更需加强日常监管,打消服刑人员侥幸心理,促其认真接受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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