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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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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SJYJ152480119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男,1969年6月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福建省武夷山市,与妻子和一双儿女共同生活,平时从事泥水工作。2015年9月18日,因合同诈骗罪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周某于2015年10月14日到武夷山市某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

2015年10月14日,辖区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对周某宣读了告知书,使其懂得令行禁止。周某表示一定遵守规定,好好改造,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重新做人。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周某因社区矫正初期表现良好,从严管转变为普管。但周某在普管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他行为懒散,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不积极,经常有定位手机未及时接听的情况,周某解释称在工地做泥水,声音太吵听不到电话铃声。2018年7月5日,在司法所日常定位轨迹研判与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周某未经批准把定位手机放在家里乘坐高铁前往江西老家,于7月6日返回武夷山。对其这一行为,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矫正小组会议讨论和及时处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7月11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撰写关于社区矫正人员周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说明,制作调查笔录,打印出周某提供的高铁G1654次列车7月5日16:59出发的手机短信提醒等出行记录,提请武夷山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给予警告处分。武夷山市司法局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警告决定:社区服刑人员周某不假外出、人机分离,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周某书面警告一次,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7月12日,司法所在召开警示教育的同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按要求让周某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回证》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其的严重影响,希望其能珍惜改造机会,莫要等到坐进监狱,才追悔莫及。同时,司法所将周某的管理类别由普管转为严管,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并对周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

(四)警告的效果

收到警告处分后,周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真检讨、按时来所进行周汇报、月汇报和社区劳动;认真学习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保证在今后的社区矫正期间不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警告决定书下达的当天,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体在会议室召开警示教育,让周某宣读自己的警告决定书,进行自我检讨。这一做法很好地给在矫的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敲了一记警钟,让大家明白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是玩玩而已,是要付出严重的代价的。

【小结】

给予社区服刑人员警告是监管社区服刑人员的一种手段。对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服刑人员,该严惩的要严惩,让社区服刑人员知道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同时达到警告一个人,震慑一群人的目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坚信“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坚持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改掉陋习,找到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从而达到矫正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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