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夏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4-2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FJSJYJ152479618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夏某某,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都为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2018年2月28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光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3月23日,夏某某到光泽县司法局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4月11日上午8点50分,夏某某的定位手机发生告警,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对其手机进行定位,得知夏某某外出邵武市,同时打电话给夏某某,对其进行严厉批评,指出其未经请假批准私自外出的行为已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并要求夏某某立即返回光泽。夏某某在电话中虽然口头答应会马上回光泽,却在邵武滞留到中午12点之后。4月11日当日上午,夏某某定位手机相继于8:50分、9:05分、9:41分、10:14分、10:48分、11:22分、11:54分、12:29分8次告警。
(二)给予警告情况
针对夏某某在严管期内,未经请假批准私自外出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司法所认为应对夏某某予以行政处罚。2018年4月12日,司法所对夏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截取了4月11日夏某某的定位手机告警视频图像和定位视频图像二份证据,召集了夏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就是否对夏某某予以处罚进行讨论,讨论会上矫正小组成员一致认为应对夏某某予以警告处罚,并制作讨论笔录。当日,司法所制作了《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光泽县司法局审批。2018年4月13日,光泽县司法局作出了对夏某某予以警告的处罚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4月17日,司法所向夏某某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向其重申了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要求严格遵守。夏某某也表示不会再犯。
(四)警告的效果
警告处罚后,夏某某确实能引以为戒,思想认识上有了提高,行为也有了很大改观,定位手机随身携带,能按要求汇报自己的去向和活动情况,在某公司上班(驾驶叉车)能遵守工作纪律和驾驶操作规程,各方面表现都很正常,起到了警告应有的效果。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8年4月20日是司法所集中教育学习日,当日组织了辖区内32名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学习,其中包括4月18、19日两天新入矫的9名社区矫正人员。在学习教育会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宣读了对夏某某的《警告决定书》,全面阐述了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的有关规定以及违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要求所有在矫人员以此为戒,切实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服从监管。
【小结】
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前,被判处缓刑、管制、假释的罪犯,有部分人员没有认识到自己是服刑人员,要约束自己的行为,而是认为自己现在是自由人,和一般普通人一样行为不受限制,形成了习惯思维,致使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对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不以为然,因此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必要时给予警告处罚、甚至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或建议撤销缓刑。此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是个很好的警示,能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