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社区服刑人员朱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5-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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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YJ152479164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朱某,男,1970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2011年4月,因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4月5日起至2021年4月4日止。因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良好,2015年8月,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4日止。2017年11月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2017年11月8日,朱某到大通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朱某初到司法所报到时,工作人员在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向其全面讲解了社区矫正相关制度,重点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监管规定,朱某听后对“不能离开居住地到外地打工”的规定不能认同。在工作人员多次耐心教导下,朱某表示会遵守监管规定,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认真接受矫正。
2.入矫三个月的严管期后,朱某接受矫正的态度和行为发生了转变,经常出现不及时电话报告、参加集中教育学习迟到等现象。对此,司法所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多次对其进行教育提醒,并为其实施定位手机管理,落实重点监管包保责任人,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2018年3月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巡查定位手机监管平台时,发现朱某已经越界至蚌埠市。工作人员立即拨打朱某电话,但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未取得联系。随后,工作人员与朱某家人取得联系,其家人告知朱某现在蚌埠市打工。工作人员要求其家人立即通知朱某返回,并说明情况。2018年3月3日下午,朱某到司法所汇报有关情况。
3.针对朱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到朱某家中走访,询问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朱某主动承认自己于3月2日乘车到蚌埠市,经朋友介绍准备在蚌埠市一家公司上班。朱某擅自外出,没有向司法所履行请假手续,在工作人员要求立即返回居住地时,朱某未能及时返回,且事后不能很好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明显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3月5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大通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给予警告处分。大通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集体评议,经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7日,大通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会同大通区检察院检察官及朱某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社区矫正教育室,向朱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朱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和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对朱某进行严肃的训诫谈话,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的影响,希望其珍惜在社会服刑的机会。
(四)警告的效果
朱某受到此次警告后,对自己服刑人员身份有了进一步认识,认识到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朱某还写下了保证书和检讨书,保证今后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积极接受矫正。现在,朱某在大通区的一家装修公司找到了一份符合自己特长的工作,矫正情况一切正常。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发现朱某未经请假离开大通区后,区司法局第一时间向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情况通报。在对朱某作出警告决定后,大通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在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监督下,向朱某送达、宣告了决定书,区检察院检察官对朱某进行训诫教育。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8年3月12日,司法所组织召开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警示大会,会上朱某对自己未经请假外出的行为作出了深刻检讨,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接受矫正的意识有了明显增强。
【小结】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在监狱改造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附条件提请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但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假释人员必须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遵守社区矫正制度规定。
本案中的朱某在监狱服过刑,较于其他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意识本应更高,但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之初,思想上对社区矫正认识不清,服刑人员身份意识不强,不能很好的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对此,司法行政机关应注重对其加强身份意识和法律意识教育,促进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于发生违规违纪的,应及时固定证据,果断给予处罚,以维护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