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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4-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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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SJYJ152456404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71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景德镇市昌江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7年12月,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刘某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2018年1月10日,刘某到昌江区司法局报到,由户籍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刘某在矫正初期,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平时表现较好,能听从工作人员指挥,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但在2019年年初,刘某一度情绪低落,认为哥嫂都看不起他,有种寄人篱下的感觉,不时流露出轻生的念头,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了解情况,并为其联系就业,经常对其予以关心和关怀,春节前夕,司法所所长还给其送去慰问金,希望其重振信心,安心矫正。2019年3月14日,刘某突然给司法所工作人员发来一条信息——“等你们看到这个信息后,我已不在人间了,我实在活得没有意义,朋友们,再见吧,我是自杀的。”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刘某,但手机一直无人接听。在收到司法所的情况报告后,区、镇两级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集中工作力量寻找刘某。在大家的艰苦努力下,终于将刘某找回,经询问得知,刘某只是随便说一句话,想试探一下工作人员的反应,是否重视他。为此,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教育其摆正心态,遵守矫正规定。

刘某此次不当举止,既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又在辖区造成不良影响,区必须予以严肃处理,经司法局研究决定,根据《江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对刘某违反社区服刑人员移动定位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其予以书面警告一次。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3月15日,居住地司法所填制《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区司法局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警告处分。昌江区司法局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3月16日,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刘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要求刘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并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针对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错误认识,进行了严厉批评,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讲解社区矫正规定,要求其引以为戒。

(四)警告的效果

通过教育引导书面警告等措施,刘某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能够按时报到,保持电话畅通,随叫随到,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刘某被安排到昌江区安置帮教基地工作,心态平和,能安心工作。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对刘某予以警告后,昌江区司法局编制了相关案例,利用集中教育的机会,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法规制度意识,较好地提升了工作效果。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环节多,要求高,任务重,影响大,必须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一是要加强思想教育,不时地“提提醒、敲敲钟”,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制意识、身份意识,珍惜监外服刑的宝贵机会;二是要对违纪违规人员及时予以惩处,运用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恢复严管、调整管理级别等措施,让社区服刑人员真正心存敬畏,把遵规守纪变成自觉行动,约束自身言行,为实现“管得住、管的牢、管得好”的目标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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