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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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YJ152455680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某,男,1995年10月出生,居住地、户籍地同为福建省建瓯市。 2016年11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12月2日,谢某某到建瓯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谢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经常出现定位手机签到失败和集中教育学习迟到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问及原因时,谢某某自称在一家销售公司上班,以公司开会等理由为自己辩解。由于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司法所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并多次向其强调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但仍然没有引起谢某某的重视。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8年2月1日,司法所通知谢某某,要求其在2月4日上午9点参加社区公益劳动。2月4日谢某某未按时参加公益劳动,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其定位手机无人接听,接着拨打其本人手机,谢某某接听后,借口说自己身体不适,无法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其家中走访,了解到谢某某因在家睡懒觉而没有参加社区公益劳动。
2. 谢某某未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公益劳动,结合谢某某日常不服从管理,表现较差的情况,2月5日,司法所向建瓯市司法局提请建议给予谢某某一次警告处分。建瓯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通过谢某某及父亲了解情况,证实谢某某因睡懒觉而未参加公益劳动。司法局认定谢某某行为违反了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2月5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建瓯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建瓯市奖惩委员会集体评议后,经市司法局分管领导批准,对谢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2月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司法所宣告室,会同检察院工作人员、谢某某的矫正小组,向谢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留存了决定书存根。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建瓯市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谢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制作谈话笔录,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谢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谢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谢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并保证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司法所和司法局的监管,加强自我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2月6日,在建瓯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建瓯市司法局在司法所宣告室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谢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谢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在集中教育活动上通报了辖区社区服刑人员收监及被警告案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为在思想上存在波动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警示教育后,与谢某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服刑意识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对于一小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出现违法违规、拒不配合监管的情况,司法所必须严格依法依规的给予处罚,不能姑息纵容。通过对谢某某的警告处分,不仅给予了当事人警告,使思想松懈、不服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为防止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