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4-2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XSJYJ152455373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83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2017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2017年3月13日,李某某到梧州市龙圩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李某某到龙圩区司法局报到当日,在工作人员的要求下,开通了电信的定位手机号码。2017年3月15日,李某某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入矫教育,并告知其社区矫正有关管理规定,其本人签收了《电子定位告知书》,司法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要随身携带定位手机和违反电子定位规定的后果。司法所在日常的管理教育过程中,多次强调定位手机要随身携带,保持通讯畅通。

2.李某某在入矫初期,能够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服从司法所的教育管理。后来,李某某思想上出现了松懈,认为社区矫正限制了他的自由,他只要今后不再违法犯罪就可以顺利解矫了,管理上不应那么严格要求。慢慢地,李某某参加集中学习、社区服务过程中出现懒散懈怠,经常以各种借口迟到,态度也不够积极。司法所干部虽然多次提醒和批评,但收效甚微。

3.龙圩区司法局在对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不够端正,行为懒散,对于司法所的监管、教育敷衍了事,有脱管的风险,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进行重点管控,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4.龙圩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抽查李某某定位手机号码活动轨迹发现,该号码活动轨迹已有几天没有移动过,都在他家的位置上。根据常理推测,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涉嫌人与定位手机相分离,存在逃避监管的情况。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用办公室座机拨打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定位手机号码,第一次拨打无人接听后,通过手机定位系统给他定位号码发去信息“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刚才龙圩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用办公号码拨打你的定位手机号码,无人接听,请你看到信息后,及时复电我局”。过了一个小时,李某某没有回复电话,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又分别在上午两次拨打了他的定位手机,下午14时40分再次拨打他的定位手机号码,均无人接听。拨打电话全过程,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记录,所拨打的电话号码与所对应的定位系统上李某某号码一一对应,清晰可见,拨打的时间和无人接听电话的情况也完整记录了下来,固定了证据。

5.3月9日15时,在多次拨打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定位手机号码无人应答的情况下,龙圩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驱车前往司法所,将请况向司法所进行通报,在司法所所长的陪同下,突击前往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家中进行走访。工作人员到达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家门口,遇到了李某某的父亲,表明身份后,向李某某父亲询问李某某的去向。其父表示,李某某早上的时候上山去刮松脂了,要到晚上才回来。交谈过程中,李某某父亲介绍其家里大概有300棵左右的松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常理进行分析,一般要到5月份之后才开始刮松脂,现在是3月份,天气还比较凉,并不适宜刮松脂。况且,300棵松脂树的刮脂工作量并不大,不需要一天的时间,工作人员初步怀疑李某某父亲隐瞒情况,撒了谎。工作人员在李某某家里现场拨打其定位手机号码,后循着手机的铃声,在客厅尽头的一个房间桌子上发现了装有李某某定位号码的手机,经核实正是李某某的定位手机,李某某已处于“人机分离”状态。司法所所长随即拨打李某某另外的手机,但无人接听。询问其父亲,李某某是否还有其他手机号码,其父表示不清楚。工作人员向李某某父亲讲解了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并要求家属配合对李某某进行矫正教育,落实相关监管措施。离开李某某家前,交待他父亲如果李某某回来,要让他立刻向司法所电话报告情况,并到司法所报到,当面说明情况。到李某某家进行走访、查找的全过程,均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记录。

6.3月9日19:30,龙圩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过多次拨打李某某手机号码(非定位号码)终于接通,其表示目前在龙圩镇,定位手机没有带在身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责令李某某于第二天早上9时到司法所报到,说明有关情况。

7.2018年3月10日(星期六),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放弃周末休息,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违反电子监督管理规定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李某某不得不承认存在“人机分离”违规行为。据其交待,之所以没有随身携带定位手机,是因为感觉被时刻监管着没有自由,所以将定位手机放在家里,以隐瞒行踪。经进一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在“人机分离”这段时间,没有离开管控区域,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大坡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李某某作了询问笔录,其如实供述人机分离违规行为。

(二)给予警告情况。

在收集、整理好李某某违反电子监控管理规定的证据后,社区矫正小组经讨论,决定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进行警告。司法所经审查后同意,向龙圩区司法局提交李某某警告审批表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司法局党组研究,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进行警告。

(三)文书送达情况。

龙圩区司法局出具了《警告决定书》,《警告决定书》载明了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具体行为,和作出警告决定的依据,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派出所民警、村委干部、矫正小组成员、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家属的共同参与下,在宣告室向李某某宣读了《警告决定书》,并出示两份《警告决定书》,一份交予其本人,一份交其签字后放入其个人社区矫正档案。

(四)警告的效果。

1.送达《警告决定书》当天,由派出所民警、村委干部、司法所干部、矫正小组成员集体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进行个别谈话教育,要求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

2.在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对李某某的管理类别由原来的宽管调整为严管,到司法所的报到次数由原来的每月一次调整为每星期一次,思想汇报由原来的每月一篇调整为每半个月一篇,管理更加严格,约束更加多。

3.此次被警告之后,李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1.龙圩区司法局通过社区矫正定位系统,将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警告处分的情况通报给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要求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随身携带定位手机,禁止出现人机分离现象。

2.龙圩区司法局下属各司法所在开展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过程,以李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警告为反面教材,教育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认清身份,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认真服从司法所监督管理,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小结】

(一)此案例对司法行政机关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二)在查证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事实过程中,执法人员要充分运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相关情况,固定相关证据,使得作出的警告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令社区服刑人员心服口服,经得起考验。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