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社区服刑人员成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5-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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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SJYJ152455281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成某某,男,1989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2016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陕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2016年12月23日,成某某到陕州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成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出现电话无人接听、不按时到司法所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的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因此,司法所对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
2017年9月27日,是成某某到所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的时间,但成某某没有按时到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一上午给他打了十多次电话,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到成某某的父母,但成某某的父母反映成某某不在家,暂时也联系不上,并保证尽快联系他并通知他立即到司法所报到。2017年9月28日,成某某赶到司法所履行了报到手续。
2.对成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
9月28日,司法所对成某某进行了谈话,做了书面的谈话笔录,并对成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结合成某某不按时报到以及之前的表现等情况,司法所向陕州区司法局建议给予成某某一次警告处分。陕州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并查看了成某某使用定位手机的定位信息,确认了成某某无故关闭定位手机及不按时到所报到的事实后,认定成某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28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陕州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成某某给予警告处分。陕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经审核后,报经陕州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0月16日,陕州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六款的规定,在陕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办公室,向成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成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成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成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司法所了解到了成某某没有按时到所报到的原因系其因家务琐事与父母发生口角,便赌气把手机关掉不和父母联系,最近几天一直都没有回家,在朋友家居住。司法所得知这一情况后,便迅速与成某某父母联系核实情况,在核实情况属实后,通知成某某父母及时赶到了司法所办公室,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成某某及其父母双方经过耐心细致的劝说调解后,成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的后悔,并当即表示以后再也不惹父母生气了,保证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孝敬父母,好好做人。成某某告诉工作人员,在那一刻他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成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成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是社区服刑人员的义务,否则会受到相应处罚,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借对成某某的警告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并按照陕州区司法局的规定,自2017年10月中旬开始,每月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军事化训练,并对所有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编班管理,进一步端正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态度,增强了社区矫正的意识,在司法所报告时都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调查取证,该给予警告的要依法给予警告处分,端正其矫正态度,矫正其错误行为,同时还要及时掌握其生活动态,化解矛盾纠纷,这样才能更好的达到社区矫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