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蔡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6-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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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YJ152453861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蔡某,男,1985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017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2017年2月15日,蔡某到香洲区司法局办理入矫手续,2017年2月16日,蔡某到香洲区司法局某某司法所报到,并由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蔡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私下里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自由,不需要监管。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集中点名训诫等经常出现踩点到或推迟几分钟到达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到,每周五必须电话汇报一次,每周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检查蔡某是否在管辖区。对此,蔡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
2018年3月15日,司法所根据香洲区司法局要求,准备于3月23日组织辖区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到某某街道办事处参加市司法局和区司法局联合组织的社区服刑人员集中点验和训诫教育活动。司法所通过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向所有社区服刑人员集体发送短信,详细说明参加人员范围和会议时间、地点等,并明确说明无故迟到或无故不参加警示教育的,将给予警告。辖区社区服刑人员收到短信后除了蔡某未回复,其他均回复了司法所工作人员。3月16日、3月19日、3月2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三次电话联系蔡某,通知其于3月23日到街道办事处九楼会议室参加市司法局和区司法局联合组织的社区服刑人员集中点验和训诫教育活动,并再三提醒其提前安排好当天工作,于上午8点45分之前携带身份证原件按时签到参加活动。3月23日上午,蔡某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到入场,经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促才“不急不忙”赶到,最终到达会场时间是10点38分,活动已结束。
2.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与蔡某进行了谈话,并核实迟到原因,蔡某称自己从上午6点50分起床送儿子上学,然后从家里取货送货到某某市场的合作商家,接着就前往某某街道办,后因在某某市场前往活动地点的路上遇到交警在执法,导致被堵在路上,因此未能按时到达参加活动。经核实,蔡某确有一小孩上幼儿园,工作也是以经营冻品批发生意为主,但司法所多次告知其参加活动时间,蔡某仍未按规定时间到达会场,未参加集中学习教育,情节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及《广东省司法厅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款规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3月28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香洲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蔡某给予警告。经香洲区司法局社矫股集体评议,主管局长批准,2018年3月29日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4月3日,香洲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由工作人员在监控室向蔡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蔡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工作人员对蔡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蔡某家实地走访,对蔡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了解其日常生活、工作、家庭等情况。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蔡某出现迟到的原因,他独自经营冷冻品批发生意,家里有小孩需要照顾,且其妻子身体比较弱,所以一般都是蔡某打理家里、工作和生活上的事情。
给予蔡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蔡某的矫正措施进行调整,一是要求他明确身份,让蔡某每月到司法所学习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刻牢记自己要遵守的各项规定;二是加强时间观念,在日常管理教育中,要时刻提醒、监督其每次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时间,在碰到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情况时,要做好合理安排工作、协调好家庭与接受监管教育的时间安排,要清楚的认识到事情严重性,合理规划时间,预防突发情况发生。事后蔡某告诉工作人员,在那一刻他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并承诺在接下来的缓刑期间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蔡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蔡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处于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份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将蔡某的这次警告作为典型案例,要求蔡某在下月集中教育学习大会上作深刻检讨,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在管理上做到真抓严管,零容忍,严执法,特别是对参加集中教育学习迟到,电子监控设备不按规定佩戴、没有及时对监控设备充电,不按时电话报告,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提交思想汇报等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小结】
社区矫正是一种“没有围墙”的管教模式,根本宗旨是通过采取较为宽缓的教育感化模式来洗刷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灵,使其获得重生,回归正常社会。严格执法、严格管理、严格教育等手段也是保证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的有力保障。此案例对司法所在日常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于态度较差、监管难度较大、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相应处理,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