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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社区服刑人员肖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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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YJ152447562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肖某,男,1979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2017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2017年11月22日,肖某到香洲区司法局报到,由某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肖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其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思想上未能清楚认识社区矫正的重要性,行动上怠于完成社区矫正规定的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任务。2017年11月23日,肖某在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工作人员向其告知了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并引导其可通过义工联、所在社区居委会或者司法所的安排完成每月八小时的社区服务。因其入矫时间在当月下旬,需完成4小时社区服务,司法所告知其尽快安排时间劳动。11月30日下午,肖某打电话来司法所,说注册香洲义工后预约了11月30日的志愿活动,但当天去做时没找到义工队队长,打电话也打不通。司法所即安排肖某到街道清扫垃圾,但剩余时间有限,只能做2.5小时,最后肖某没有按规定完成当月社区服务。司法所对肖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一再重申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告知其违反社矫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

2018年1月26日,司法所组织集中教育学习活动,肖某无故缺席。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肖某了解情况,肖某称近日工作太忙、休息不够、精神状态不佳、记忆力不好,所以忘了到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时间。  1月31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肖某要求提交本月社区服务证明。肖某无法提供,辩称自己一直抽不出时间完成社区服务,称之前预约了1月31日的志愿者活动,因天气不好被取消了。2月5日,司法所通知肖某到司法所报告接受批评教育,对肖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况进行了的调查、了解,并制作谈话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

2.依据肖某未按规定完成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以及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情形,2018年2月6日,司法所向香洲区司法所局建议给予肖某警告。香洲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经与肖某谈话,证实其“未按规定完成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任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事实,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2月6日,香洲区司法局某某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并附累计扣分周期考核表及谈话笔录等材料,提请香洲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肖某给予警告。香洲区司法局经集体评议,按程序审批,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2月12日,香洲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在香洲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矫正宣告室,向肖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肖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区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肖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将帮扶教育落到实处,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肖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了解到肖某自己同时经营小卖部、早餐店、卖瓶装饮用水,还在筹备经营茶庄等多种工作,每天都非常忙,压力非常大,作息饮食很不规律,易导致忘记东西。司法所工作人员教育其要重视社区矫正,合理安排时间休息,处理好工作、生活与接受社区矫正的矛盾,正视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服从监管,完成教育、社区服务任务。

(四)警告的效果

通过警告,肖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有了极大的改变。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利用对肖某警告的案列,在辖区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收到了一定的警示和震慑效果。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对于行为散漫、不重视集中学习、不参加社区服务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对不按规定参加社区服务等活动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及时给予警告,可对辖区内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作用,使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知道违规处罚、收监执行都不是吓唬人的,是实实在在发生在身边的,从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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