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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郭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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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SJYJ152447027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郭某,男,1987年7月生,户籍地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居住地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2016年3月,郭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依据《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监外执行犯罪通知书》的要求,郭某必须于2016年4月21日前到水磨沟区司法局报到,直至2016年4月27日,郭某才到水磨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随后到街道司法所接受矫正。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行为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查验文书后,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郭某到司法所报到时间与《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监外执行犯罪通知书》要求的报到时间晚了6天,遂开始问其缘由,郭某认为的其没按规定时间报到的理由是工作忙、不知道司法所在哪里、早一天晚一天都一样等理由搪塞,言语之中透漏着满不在乎,并且认为自己是缓刑不应该受到管理和约束。

基于郭某无视法律和自由散漫行为,以及异地裁判的问题,司法所决定对郭某开展入矫的第一课,告知其监外执行与监狱执行仅是一墙之隔,其行为要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律的制裁,受法律的约束,在制度约束下的相对自由,作为一名社区服刑人员,一切行动要受矫正工作制度约束,并告知其行为已经触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4月29日,水磨沟区司法局街道司法所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水磨沟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郭某给予警告处分。通过对法律文书时间的查看分析,水磨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集体评议,经水磨沟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4月28日,水磨沟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向郭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郭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严肃警告郭某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今后社区矫正的严重影响。

在宣读完《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郭某进行谈心与疏导,了解到郭某初中文化,现在乌鲁木齐市一家酒店打工,主要承包洗浴服务业务。个人平时自由散漫,组织纪律观念差,司法所工作人员决定带领其重点学习社区矫正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社区矫正日常的学习、劳动制度、请销假等规章制度。经司法所工作人员认真研究,制定社区矫正方案,要求其在前三个月严管期内实行日汇报、周见面,以提高其矫治效果。

(四)请假外出情况

2016年5月27日,郭某请假要到甘肃天水市某乡信用社办理贷款业务,向司法所请假一周(时间为2016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4日)。但在其请假期间,司法所所长多次打电话联系,均是无法连接或已关机。6月5日当日,郭某主动与司法所联系,以家里孩子住院需要照顾为由继续请假。司法所领导听到情况汇报后,告知郭某其请假时间已到,需立刻购票返回司法所报到,并通知其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决定再次给予警告处分。

(五)给予二次警告

2016年6月8日,郭某才由请假返回到司法所报到,水磨沟区司法局街道司法所再次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水磨沟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郭某给予警告处分,告知其在外出请假不及时汇报情况和请假不按时回来报到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请销假规定,应该对其作出第二次警告处分。遂后按照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对郭某下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六)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6月9日,在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向郭某宣读了此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郭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严肃告知郭某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第二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此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郭某进行严肃认真的谈话,司法所告诫其申请延迟返回需要在正常返回日期之前提出申请,不是返回日当天提出延迟申请。同时了解到郭某没有集体组织意识,没有深刻认识到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事实。司法所调整郭某矫正措施,小组讨论建议将其继续加强管理,继续严格要求,认真执行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七)警告的效果情况

对郭某下达二次警告决定书后,郭某开始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意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高墙外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八)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郭某的两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的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开展教育活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管的意识明显得到提高,组织纪律得以加强,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社区矫正。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首先是异地判决的问题,异地判决在没有审前委托评估调查的情况下,对罪犯直接进行判决,这可能是造成逾期不报道的直接原因,这对于司法局在衔接环节存在较大的被动。其次,不了解他们本人的实际情况,对于是否适合社区矫正不清楚,无形中增加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难度,同时增加监管难度,使其很可能成为问题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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