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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朱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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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SJYJ152446717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朱某,男,1985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遵义市A县。 2009年7月,朱某因犯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隐瞒犯罪所得罪被A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5月,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朱某假释,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6年5月24日,朱某到A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在对朱某的日常监管中,朱某按时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无异常现象。2017年5月26日上午,司法所开展实地走访时发现朱某可能存在不请假就外出情形,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通过手机联系朱某,朱某称在某加油站附近工地打工,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后到加油站附近等待,40分钟仍未见到朱某本人。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朱某,要求其打开微信定位,如实汇报个人地理位置。经多次催促,其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发送共享位置,也不与工作人员会面。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与其电话取得联系,严肃告知其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及不服从管理的后果,要求其如实汇报个人去向,同时立即打开微信共享位置予以确认。其在司法所工作人员严厉批评和教育说服下,向司法所汇报了他隐瞒司法所工作人员私自外出,刚到外地打工的事实。

2.对朱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违规外出,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对微信实时共享位置进行截图取证,并要求朱某24小时内到司法所报到。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将该情况向县司法局作了详细汇报。5月27日,朱某返回,司法所立即对其进行了训诫谈话,制作了相关笔录,并就其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了再次确认。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7年5月27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于当日将审批表提交到社区矫正科,提请A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给予警告处分。

2.A县司法局经过认真审核审批表,报经集体评议,同意给予朱某警告处分。警告审批表经局长签字后,给予朱某的警告处罚决定正式生效。2017年6月5日,A县司法局正式出具了对朱某的书面警告处罚决定书,并通知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到司法局领取并组织相关人员将警告处罚决定书送达到朱某手里。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6月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了朱某本人和其哥哥,将送达书面处罚决定书的事宜作了简单的说明,要求朱某在家等候。当天中午,司法所两名工作人员来到朱某家里,将处罚决定书对其当面进行了宣读并将警告处罚决定书送达朱某,同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再次重申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要求其认真反思,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强化在刑意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杜绝再次发生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敦促朱某的哥哥切实履行好保证人职责,承担起长兄的责任,不偏袒、不隐瞒,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所对朱某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朱某表示,今后绝不再犯,一定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法律规定,每周按时汇报个人情况,每天按照司法所要求发送微信共享位置,必要情况下开启微信视频验证。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朱某在接受本次警告处分后,在其哥哥的帮助下,认真剖析自己,开始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进行较为详细的谋划。半个月后,朱某向司法所报告自己已开始在驾校学习驾驶技术,同时在学习之余还会帮助哥哥种植烤烟,同时准备抽时间学习烹饪技术,准备开一家夜宵店。

通过这次警告,朱某一改往日找各种理由逃避微信定位的行为,每天主动根据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要求发送实时微信共享位置。在集中学习活动中,朱某更是主动分享自己在监狱服刑的感受,号召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要倍加珍惜接受社区矫正的机会。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朱某总是抢着重活、脏活干。每次提交个人学习记录本,朱某的笔记总是内容最多、书面最整洁、字迹最工整,成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学习的典范 。

【小结】

运用创新思维解决社区矫正困难和问题是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原则。该案例成功经验体现对监管方式的创新运用和对惩戒措施的执行利用,展现了基层一线在基础保障和信息化建设落后的环境下,杜绝“等、靠、要”思想,借助贵州“大数据”发展的东风,探索运用“微信+社区矫正”模式创新社区矫正监管方式。按照当前大力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建立一整套涵盖司法部、省级、市级、县级以及司法所的社区矫正信息系统需要较长建设周期,而目前各地普遍运用的手机定位、电子手环实施监管的成本相对较高。通过微信定位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定位监管,是一种符合人性化要求、经济快捷的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手段,适应于大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可以有效降低脱管发生。当然,社区矫正信息化最终的方向还是需回到司法部统一建立的社区矫正信息化系统平台中来,通过不断的完善和运行,把各项满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功能特别是定位监管纳入其中,是社区矫正发展的必然趋势。笔者认为,抛开微信定位中如定位可以造假等因素的影响,“微信+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监管方式实际可以广泛运用于当前的社区矫正监管过程中,作为当前经济欠发达地区社区矫正信息化发展的一种监管方式补充和信息化过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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