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丁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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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YJ152419580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丁某,男,1989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2016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宁夏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2016年10月25日,丁某到青铜峡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丁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对其制定了矫正方案,依法进行了手机定位监控措施,并告知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应遵守的纪律,外出请假审批等相关规定。由于丁某自幼失去父母,由其年迈的奶奶抚养长大,因从小缺乏父母关爱和教育,丁某一向较为叛逆,长大后在社会上不务正业,还染上赌博恶习,2016年因欠多笔赌债,被债主逼迫,无奈下做起了诈骗勾当,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被判缓刑后周围的亲戚、朋友用异样的眼光看待,导致丁某内心产生了负面情绪,对于矫正工作很不配合,经常出现电话关机,不按时进行周汇报,不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司法所根据丁某初期在社区矫正期间出现的问题,调整了矫正方案,并通过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掌握其思想动态和生活状态,由普管变更为严管,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丁某电话必须24小时开机,每月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参加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以及对丁某不定期回访。丁某虽然表面上比较服从管理,但是心理上仍存在着排斥和抗拒。
2017年6月21日,司法所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报到、集中教育学习和参加义务劳动,但丁某没有按时报到,也没有向工作人员请假,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丁某时其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6月2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到丁某家中了解情况,询问丁某奶奶有关丁某情况,并将丁某不配合矫正工作的情况如实告知其奶奶,在丁某奶奶的帮助下,工作人员通过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到了丁某,要求其立即到司法所报到。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7年6月21日,丁某在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也没有向任何人说明原因的情况下,没有到司法所报到,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2017年6月30日,司法所提请青铜峡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丁某给予警告处分。
2.青铜峡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青铜峡市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6月30日,青铜峡市司法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室向丁某宣读、送达了《警告决定书》,并要求丁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丁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丁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丁某认识到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同时,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劝解教导和亲属的支持鼓励下,丁某思想也有了很大转变,能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矫正工作,而且丁某也找了一份工作踏踏实实的干着,每周积极汇报情况,每月也按时报到,经过半年的努力,丁某不仅还清了外债,还买了一套房子,一家人现在过上幸福的生活。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丁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对辖区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通过对丁某的警告,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丁某由于自幼缺乏家庭教育和家庭关爱,形成自由散漫,不服任何管理的思想。对于这种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要经常性开展心理辅导,加强学习教育,及时掌握思想动态,通过走访家庭,多和亲人配合进行教育,及时调整矫正方案,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通过本案例,一是司法所应加强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规定的学习,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增加社区矫正人员的责任意识、纪律意识,使其在以后的社区矫正期间遵守社区矫正纪律,生活中遵纪守法。二是深化社区服务,积极落实公益劳动制度,让社区矫正人员在规范管理和劳动中体会到社区矫正管理的目的和意义,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三是善于用给予警告等方式,教育矫正不服从管理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达到警告一个,警示一片,教育一批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