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叶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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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YJ152418597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叶某,男,1990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2016年9月,因犯赌博罪被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2016年10月14日,叶某到肇庆市鼎湖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某某司法所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违规的发现及处置
2018年3月12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规定,登录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查核在管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情况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叶某电子监管定位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工作人员随即开展核实查找工作。工作人员首先拨打叶某定位手机,确认处于关机状态后,再拨打其私人手机,但多次拨通都无人接听,叶某也没有回电话。
为实时掌握叶某动态,司法所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立即将叶某相关情况以电话报告方式向鼎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上报,区局社矫股要求司法所立即开展对叶某查找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当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村干部带领下到叶某家中走访调查,了解叶某的情况,但叶某不在家,其父亲反映,叶某早上五点多在朋友的邀约下座朋友的车去广州了,做什么不清楚,工作人员要求叶某父亲立即通知叶某打电话到司法所报告情况,并催促其立即返回鼎湖区。
当日下午1时多,叶某打电话到司法所,报告了到广州陪朋友就医的相关情况。工作人员严厉批评了叶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居住地外出的行为,要求叶某必须于当天返回鼎湖区,并保持手机畅通,在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微信群上传定位位置及实时图片。但直至第二天晚上9时许,叶某才回到鼎湖区,并通过电话报告及微信定位确认。
2.调查认定
3月14日上午10时许,叶某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调查,叶某在司法所报告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外出广州陪同朋友就医的原由及具体情况。调查中,叶某声称朋友颈椎疼痛邀约自己陪同去广州看病,自己不忍心拒绝便答应了一同前往。在工作人员打通电话时,因害怕被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外出,所以未接听电话。工作人员要求其3月12日返回鼎湖区时,叶某称在朋友的要求下陪朋友在广州玩了一天半,于3月13日晚上吃完晚饭才出发返回鼎湖区。工作人员现场制作了笔录并由叶某签名按指模确认。此后,司法所要求叶某提供其朋友在广州就医的单据,叶某未提供,声称已经丢了。
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叶某调查笔录、电话接听记录、检讨书、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的监控资料及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微信群的定位信息图片等证据材料,认定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未经批准外出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及《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叶某的行为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8年3月15日,司法所制作《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书面提请鼎湖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叶某给予警告。
2.2018年3月23日,经鼎湖区司法局审议,对社区服刑人员叶某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23日下午,社区服刑人员叶某到鼎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接受谈话教育,局社区矫正股驻点警察、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对叶某进行了教育,驻点警察宣读了书面警告决定,并由社区服刑人员叶某签名按指模确认。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叶某作出警告决定后,叶某表示服从决定,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并对自己违规社区矫正行为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特别是驻点警察的训诫及以“监狱高墙和自由”为题的教育谈话,进一步刺痛了叶某不羁的心灵。虽然解矫在即,但叶某悔改的态度是诚恳、端正的,这主要体现在对社区矫正法规的学习更加认真,在矫意识进一步加强,日常行为表现更加严谨,而且对自由的渴望也强化了其做一个守法公民的思想认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叶某作出警告后,司法所立即组织集中教育活动,通报了对叶某给予警告的情况。通过社区服刑人员的学习剖析,不仅对司法所在管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警示震慑的作用,而且进一步加深了在管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法规的认识,促使在管社区服刑人员在矫纪律及服从管理的意识有了明显的改进。
【小结】
本案例对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打消其侥幸心理,避免其发生更为严重的问题。通过强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意识,有效扭转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有法不依、有规不守、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知法、守法意识,树立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