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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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YJ152412656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某,男,1966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2018年1月,因犯盗伐林木罪被莲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考验期自2018年2月27日至2018年8月26日。2018年2月28日,周某某到莲花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周某某入矫后,不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定位电话不时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针对此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找其谈话,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但其遵规守纪的自觉性仍然不强,常常需要工作人员反复催促和多次提醒。
3月1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周某某电话,通知其汇报近期思想和生活情况,但均无人接听。工作人员将此情况和通话记录及时记录保存。
3月20日上午,周某某没有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和学习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连续给他打电话都无人接听,后转为关机状态。当天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周某某的家中走访,经询问其妻子得知周某某当天早上6点离开家,乘坐9点钟的大巴去往深圳打工。由于周某某手机关机,其家人也没有办法联系到他。
针对此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向县司法局报告,并向周某某妻子反复说明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要求其妻子通知周某某必须立即返回居住地,并到司法局报到,否则将对其列为网上追逃对象,并予以严肃处理。期间,工作人员对其妻子、村委会干部及其邻居均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询问笔录。
3月23日,周某某在收到其妻子的转达的信息后,不得不返回莲花县,并赶到司法局报到。经过深入交谈,工作人员了解到周某某自以为只要出去了,司法所就不会再管他了,心存侥幸导致其擅自外出。
之后,工作人员对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进行补充取证,搜集了周某某往返深圳的车票等凭据,结合前期的调查笔录,形成完成证据链条。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对周某某违反社矫规定擅自离开矫正地点的事实予以认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3月25日,司法所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莲花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经莲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集体研究后,报经分管局长批准,莲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决定对周某某予以警告一次,并出具了《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26日,莲花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司法所会同周某的矫正小组,向周某某宣读、送达了《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周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局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周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鉴于周某某家庭情况确实困难,司法所向乡政府报告了相关情况,经多方协调,将周某某安排在附近的企业从事仓库管理工作,有效缓解了周某某面临的困难。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周某某予以警告后,周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深刻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经过多次深入谈话教育周某某,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3月23日,莲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专门向莲花县检察院监所科报告了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有关情况。2018年3月26日,在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周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本所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学习时,通报了周某某被警告的决定,要求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对自己的身份要有清醒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服刑意识,提高改造的自觉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较好的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
【小结】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存在认识偏差、心存侥幸的几类社区服刑人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帮助其矫正错误行为,端正矫正态度,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同时,要认真分析社区服刑人员发生违规的原因,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促使其安心矫正,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