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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司法局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4-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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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SJYJ152394560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44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辽宁省丹东市,居住地为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2017年10月,因犯贪污罪被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11月10日,李某某到连山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李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告了李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考虑到李某某属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另外其年岁已高,听力不好,平时活动范围有限,对其实行普管。李某某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年纪大了,也不会有什么社会危害性,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甚至出现擅自外出的情况。2017年11月司法所组织走访,给李某某打电话时,发现李某某因岳母病危私自回了丹东,没有经过司法所的允许私自外出,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事后李某某认错态度诚恳并马上回到葫芦岛并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考虑到其事出有因,年岁已高,对其做思想教育,让其明白自己身份的特殊性和社区矫正的严肃性。

2.2018年2月春节前夕,司法所与李某某电话联系,其电话关机,司法所工作人员马上与其女儿取得联系,得知李某某又一次私自去丹东探视病危的岳母,事后李某某说因是半夜听说岳母病危的消息,连夜赶路,没来得及向司法所请假,并不是故意所为。但李某某在司法所与其取得联系之前一直都没与司法所联系,更没有向任何人请假。虽然事后李某某向司法所提交了岳母病危的通知书,但司法所考虑到李某某再一次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而私自外出,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2月1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连山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经连山区司法局评议,司法局主管副局长审批,作出了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2月23日,连山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李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李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李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告诉其有事情可以提前和司法所联系、沟通,有困难司法所会帮助其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是严格的,也是人性化的。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李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李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并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李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意识明显增强了,每天主动打电话向司法所汇报情况。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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