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4-1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XSJYJ152352345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91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均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2015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2015年3月1日,陈某某到兴业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7年4月17日,玉林市公安机关大数据信息平台反馈:陈某某身份证曾在2017年2月8日湖南省张家界某酒店登记过。获悉后工作人员立即调取陈某某当天手机定位,但定位显示陈某某并没离开兴业区域,兴业县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事态严重,立即调查介入。
2.2017年4月17日,县镇社区矫正调查工作小组立即展开对陈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走访了陈某某家庭、所在的村委会及其本人,了解陈某某在2017年2月8日当日的去向,并制作调查笔录。在事实面前陈某某承认2017年2月8日未履行任何手续违规到湖南张家界、天门山等旅游,停留两天,定位手机给家里人保管。陈某某违反规定外出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已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五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二)违反关于报告、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等相关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4月19日,兴业县司法局某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兴业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兴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一致认为陈某某私自外出,且不符社区服刑人员外出事由,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已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相关规定,为教育其本人,应给予警告处分。经兴业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4月21日,兴业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向陈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陈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陈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陈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思想有了很大转变,平时的怨言也少了些,同时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和司法所举办的各种教育活动。其父亲还打电话给某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陈某某如今遵纪守法意识明显加强,也安心地在家里的木板厂工作,和原先工作两天休息两天的情形相比,进步很大,家里人也看到了希望,感谢政府帮助改造他。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兴业县人民检察院对某司法所例行执法监督检查,调取了陈某某的案卷,肯定了某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监管的做法。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陈某某受到警告处分后,司法所于2017年4月25日组织全所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教育会上,司法所所长再次组织学习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和违反监管的后果,同时用本地通俗的语言深入分析监禁刑和社区服刑的区别和对服刑人员自身和家庭的利弊,要求全体社区服刑人员珍惜机会,努力改造。会后全体社区服刑人员纷纷表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各项管理规定,争取早日融入社会。
【小结】
兴业县司法局自开展社区矫正以来,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积极构建与公安机关信息共享机制,加大排查监管和惩处的力度,提高教育矫治的水平。通过对陈某某的警告处分,不仅是给予当事人警告,也是给其他思想意识放松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端正了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和态度,为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发生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打好坚实基础。同时,我们也应清醒认识社区矫正监管手机定位科技监控手段存在着一些漏洞,比如,一些服刑人员怀着挠幸心理,人机分离,由他人操作定位手机,这样形成定位时均在区域内的假象,事实却是服刑人员已短期私自外出。为了扬长避短,有必要常规手段与多种科技手段相结合,如采用固定电话汇报或微信实时定位方式,避免类似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