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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社区服刑人员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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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JYJ152349552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男,1999年6月11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2016年7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9日至2019年2月8日止。周某到思茅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1.发现、认定行为

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于2017年10月17日为其佩戴了电子定位手环,并签订了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定位手环监管告知书、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定位手环监管承诺书。告知书要求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必须按规定佩戴,未经当地司法机关同意,不得私自拆卸、剪断表带、故意人为损坏。如有上述行为,需照价赔偿并给予警告处罚。

2017年10月17日晚8点40分,司法所电子监控平台多次接到周某电子定位手环拆卸报警,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周某了解情况后,周某承认是本人拆卸,工作人员再三强调不能拆卸,但周某态度不端正。工作人员遂找到周某本人,当面教育,并就其私自拆卸电子定位手环一事做了相关笔录,随后向区司法局建议给予周某一次警告处分。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了解,对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录。其服刑态度不够端正,私自拆卸电子定位手环的情况得到核实,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3条、《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58条之规定中给予警告的条件。

2.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0月18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思茅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给予警告处分。10月20日,经思茅区司法局奖惩审核委员会集体审议,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3.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在司法所社区矫正谈话室向周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周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4.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周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周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5.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对周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集中教育学习的机会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要求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遵守规定。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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