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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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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JYJ152344041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蒋某某,女,1977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闵行区某某镇。2016年8月,因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6年9月3日,蒋某某到闵行区司法局报到,由某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蒋某某没有固定的工作,日常开销由其父母支出。性格外向活泼,喜动而不愿静。善于与人交谈,在个别谈话中表现出回答问题迅速,情绪容易激动等特征。根据入矫阶段心理测试结果反映,蒋某某的性格有时表现为冒险性,喜欢户外活动,情绪较难控制。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第一次警告认定事实

蒋某某入矫后,服刑意识淡薄,多次无故缺席周报到,司法所专职干部和社工多次对其进行教育,并给予口头警告,但收效甚微,蒋某某依旧我行我素,无视社区矫正规定,于2016年10月30日无故缺席闵行区社区矫正中心组织的集中教育活动。

2.第二次警告认定事实

事后,蒋某某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内心仍觉得自己不需要被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时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以消极的方式应对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尽管司法所紧急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日必须到司法所报告,但蒋某某仍于2017年6月6日无故缺席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且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二)给予警告情况

依据两高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6年11月4日、2017年6月9日,司法所分别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两次提请闵行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蒋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经闵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分别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给予警告的过程中,司法所注重证据保全,对蒋某某多次无故缺席日报到、集中教育等做好相应台帐记录,系统录入完整,针对蒋某某的训诫谈话都进行了录音。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11月5日、2017年6月10日,闵行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会同蒋某的矫正小组,分别两次向蒋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蒋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第一次警告后,司法所高度重视蒋某某的个性情况,对其家庭以及社会关系进行了详细的排摸了解,并通过动态分析会讨论调整了蒋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和矫正方案。一方面通过与蒋某父母的交流,希望通过家庭方面能正面引导,平时控制对蒋某的财务支持并且督促其自力更生。另一方面,司法所通过镇劳务所和区就业促进中心的资源对其开展就业技能和职业规划指导,从根本上纠正其目前的思想观念。

在第二次警告处理后,司法所和矫正中心民警在动态分析会上,针对蒋某某矫正效果有限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总结,并对矫正方案进行了再次调整。调整后的方案加强了对蒋某某规章制度教育的力度,通过正面引导和反面威慑,重申社区矫正的规章制度和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并且通过检察院每季度一次的谈话和矫正中心警告后的训诫谈话提高蒋某某从思想上对矫正的认识,加强其法治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司法所、社工、民警一同对蒋某某进行针对性的教育管理。通过三方面的齐抓共管,蒋某某对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有了更为充分的了解,并能够开始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与纪律性,对于自己仅剩的一次警告机会表示十分珍惜,希望司法所能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通过一系列的矫正措施,蒋某某的表现渐渐有了好转,其能够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并主动的接受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基本已经达到了矫正方案所设定的各项预定目标。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司法所积极与区检察院社区检察科取得联系,汇报蒋某某的违纪和处以警告的情况,希望在蒋某某的日常管理上得到区检察院的支持。检察院对于蒋某多次违纪的情况十分关注,并主动协同司法所每季度对蒋某某进行谈话,对于蒋某某屡次违纪所应承担的后果进行了告知。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蒋某某的两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此机会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对于其他平时改造意识淡薄、思想松懈、作风懒散的社区服刑人员除了提醒、督促和口头批评教育外,还充分运用考核手段激发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和主动性。

【小结】

案例中的蒋某某,在我们的日常管理中应该是比较常见的。他们监管难度较大、思想松懈且无固定的工作。针对这部分难管理又没有工作的社区服刑人员,很多时候我们以为只要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他们就会转变态度,积极投入社区服刑改造。其实则不然,矫正的本质还是要注重根本,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教育。同时,合理利用好计分考评和奖惩措施,发挥制度的管理作用,用好用活用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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