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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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YJ152343372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余某某,男,1970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遂宁市,居住地为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2017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2017年8月18日,余某某到游仙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司法所发现余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管理。但由于余某某作为一名公司企业的负责人,在当地小有名气,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是名人,被司法所管理有失“颜面”,不愿意以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参加集体学习和社区服务,害怕被人认出,有失尊严。2017年9月23日,司法所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将于9月25日集中进行社区服务,余某某也收到了通知。但9月25日余某某未请假也没有参加社区服务。司法所立即联系余某某,余某某却以工地事多走不开为由,拒绝参加社区服务。
针对余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司法所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余某某之前的表现,司法所向游仙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建议给予余某某一次警告处分。游仙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余某某没有提前向司法所请假,却称当天他承包的工地太忙,走不开,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26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游仙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社区服刑人员余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经游仙区司法局集体评议,游仙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0月11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余某某的矫正小组,向余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余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余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余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余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经过教育,余某某表示在今后一定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司法所的监督,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知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余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各社区服刑人员都表示,要严格服从司法所监管,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
【小结】
在本案例中,对于存在抵触情况,监管难度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坚持“责其罪、帮其心、挽其人、促其进”的工作思路,一方面加强日常监管,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另一方面以法治教育、思想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组织参加公益劳动等有效教育手段,消除他们在心理上的失落感和自卑感,帮助他们树立信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