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4-1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YNSJYJ152343192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74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2002年12月11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12月25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2015年12月31日,张某某到昌宁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有偏差,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参加集中学习教育时迟到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将集中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有机结合,并形成常态化机制。一是坚持集中教育学习常态化。将每月15日定为开展集中教育学习日,实行社区服刑人员学习笔记制度。二是坚持日常走访和个别谈话常态化。定期不定期到张某某居住地村组及家庭进行走访,根据了解掌握到的情况适时对其谈话教育。三是坚持电话报告和社区服刑人员行踪记录常态化。认真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日报告、周报告、每月情况报告制度。但张某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仍经常出现电话汇报不及时、集中学习不按时的情况。

2018年1月15日,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定期集中学习,张某某上午打电话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请假,但因理由牵强未被允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学习开始后,张某某仍然未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连续三次给他打电话,第一、二次无人接听,第三次有人代接称张某某正在忙,司法所要求转告张某某当天到司法所报到。直到晚上18:00,张某某仍然未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再次给他打电话时称有特殊情况来不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要求张某某1月16日到司法所报到,他应允了。但张某某依旧未到司法所报到,打电话时以各种理由搪塞。司法所立即将该情况向昌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报告。昌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接到报告后,当即打电话要求张某某当天必须到昌宁县司法局报到说明情况,但张某某仍然未报到。

2.对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张某某之前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到参加集中学习教育等情况,1月16日,司法所向昌宁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张某某一次警告处分。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当天,昌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联系到了张某某的监督协管责任人以及村委会领导了解情况,得知张某某近段时间都不在家。通过电话联系证实了张某某确实是无故缺席,张某某也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月17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昌宁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给予警告处分。昌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考核奖惩审核委员会当即召开会议,决定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月17日,昌宁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昌宁县司法局二楼小会议室,会同张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张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张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张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张某某常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不按时参加集中学习教育的原因,原来他在承包种植蔬菜期间,因为亏本欠了他人资金,怕债主找上门来,没钱还款引发矛盾,他经常到之前有业务来往的一个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躲避。

给予张某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张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到他所说的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证实张某某确实是长期在合作社逗留。为了能够让张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有正常工作可做,考虑到张某某之前对蔬菜种植等业务了解得多,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合作社老板协商,让张某某在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帮忙管理。事后张某某告诉工作人员,在那一刻他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张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张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1月17日,昌宁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昌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到张某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8年1月17日,在昌宁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昌宁县司法局在昌宁县司法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张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张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与张某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34名在册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到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