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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贺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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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SJYJ152335374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贺某,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2017年8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2017年8月3日,贺某到阿瓦提县司法局报到,因贺某居住地没有司法所,便由邻近的乡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乡司法所自接收贺某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发现贺某对于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认识较差,内心存在抵触情绪,加之平时自由散漫,未能按照两院两部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存在多次外出时不携带定位手机、人机分离,甚至私自离开居住地前往阿克苏等情况,不能很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监管规定。

2018年5月,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通过查看社区服刑人员轨迹定位情况,发现近一个星期内,贺某的轨迹定位点始终处于一个点位,通过对轨迹定位信息的分析,工作人员认定贺某外出时一直未携带定位手机。

针对贺某的这一行为,司法所重新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三天必须到司法所报告一次,同时加大了对其手机定位的频率,但贺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了事。

2018年6月2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例行定位时发现,贺某一个月期间的活动轨迹远远少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显得有些异常。通过对轨迹定位点进行分析,查看定位时间点,工作人员发现很多时间都集中在同一个定位点上,由此可以认定贺某又出现外出时不携带定位手机、人机分离等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情形。

2.对贺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贺某之前经常出现外出时不携带定位手机、定位手机人机分离等情况,6月24日,司法所向阿瓦提县司法局建议给予贺某一次警告处分。阿瓦提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6月25日,阿瓦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和司法所所长一行到贺某的居住地走访其左邻右舍了解到,贺某的母亲有一些耕地,但不愿与贺某一起种植利用,而贺某为了生计开私家车拉客。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按照贺某提供的汽车牌照,调取公安检查站过往车辆视频,发现贺某名下的汽车曾多次外出去阿克苏。贺某承认自己确实有3次未请假离开居住地前往阿克苏。其行为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自治区有关社区矫正规章制度中的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6月27日,乡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县司法局对贺某给予警告处分。经阿瓦提县司法局领导班子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集体评议和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6月27日,阿瓦提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阿瓦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会同贺某的矫正小组,向贺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贺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阿瓦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贺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对贺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再次重申他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切实加强其身份意识。

为了能够让贺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有正常工作可做,乡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贺某居住地,与其母亲进行协商,让贺某协助她管理家中的一些耕地,并再次告诫其不可以再开私家车拉人,让他认识到这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贺某下达警告决定书、训诫谈话后,贺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将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受到法律的严惩,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现在能做到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和进行电话汇报,手机定位也正常。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6月27日,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到贺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8年6月27日,在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阿瓦提县司法局在阿瓦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将书面警告决定书送达贺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贺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两类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并在警示教育大会上让贺某现身谈体会。通过贺某的这次警告和警示教育,辖区“两类人员”的身份意识、规矩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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