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社区服刑人员庄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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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YJ152335085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庄某某,男,1990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2017年4月,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6月8日,庄某某到惠安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庄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初期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但是在随后的管理中,感受到其情绪不高、偶尔有低触行为。在与其约谈沟通中发现,庄某某在某环保公司上班,该公司是一家从事垃圾发电及垃圾处理的企业,公司在福清有分公司。庄某某平时从事安全专工工程,每周需要到福清分公司配合进行生产安全检查。由于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不能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离开惠安区域,因此对其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思想不稳定。
获此信息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建议其与公司相关领导进行沟通,合理安排好相关工作,明确提出擅自外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惩戒,同时矫正协理员加强对其定位及轨迹的管理,每天不定时的电话抽查。
2017年7月1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定位其轨迹的时候,发现其轨迹从早上7点到11点的时候没有任何移动,拨打其定位手机及私人手机号码,发现接听电话人员与其本人的说话口音有一定差异,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驱车到其家中了解情况。其妻表示其一早就开车去上班,司法所工作人员又驱车到其工作地方进行情况了解,原来福清分公司组织所有安全员业务培训,惠安这边由他带队到福清分公司进行培训,培训的时间预计为半天。中午13点多,庄某某返回镇里,并于下午15点到司法所报道。
2.对庄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庄某某擅自离开惠安区域,并将定位手机放置家中造成人机分离等情况,7月11日,司法所向惠安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庄某某一次警告处分。惠安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7月11日下午,惠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局工作人员到庄某某的家中了解情况,确认其在没有经过司法所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惠安区域,不假外出,并且不携带定位手机,造成人机分离,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12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惠安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庄某某给予警告处分。惠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惠安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12日,惠安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庄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庄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庄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局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庄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庄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庄某某这次在未经允许情况下外出的原因,原来在入矫后,当公司派他到福清去进行安全检察时,他多次以家里有事孩子生病的借口等理由进行搪塞。而此次业务培训,是总公司安排的,参加的人员不得缺席,此时他已经没有任何借口可以再推辞了。这份安检工作是亲戚帮他介绍的,且在多次拒绝领导安排到福清安检后,领导也已经对其有一定的意见和想法,为了保住该工作饭碗,他才心存侥幸以为偷偷去半天应该没人知道,擅自离开惠安去福清分公司参加培训。
(四)警告的效果。
给予庄某某警告后,庄某某在第三天就跟公司提出辞呈,并按照司法所的要求每天到司法所进行报道,7月18日庄某某接到隔壁镇一家公司的面试通知,因为该公司距离泉港区很近,担心会再次越界,所以特地来司法所进行报备。在后面的工作生活中,也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有问题都会及时进行上报。在新单位,庄某某每周三都需要参加相关安全例会及安全检查,与司法所规定的劳动学习时间冲突。为避免对其敏感身份公开,司法所工作人员以其朋友的身份来到单位进行情况了解,调查发现事实与他本人所说无误,也发现庄某某在新单位工作积极、为人友善,受到工友及领导的褒扬。因此司法所在安排劳动学习尽量避开星期三,有时根据实际情况让庄某某隔天来司法所进行单独学习及劳动,并不定时询问其工作现状。事后庄某某告诉工作人员,那一刻他真正感受到司法所人员的良苦用心,他入矫后一直以为司法所只讲法不讲情,经过这次事情,他不再对社区矫正管理有抵触情绪,并表示今后会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服从管理。
在对庄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庄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对法律的尊严更加不管侵犯。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庄某某的这次警告,司法所在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时进行通报和说明,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切实起到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震慑作用。个别此前一副玩世不恭、嘻嘻哈哈的矫正对象立马变得认认真真,准时积极参加司法所安排的各种学习及劳动。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使社区服刑人员在不与社会脱节的情况下,得到教育和改造,并在矫正期间得到谋生技能培训,从根本上扭转了监禁矫正的弊端,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该案例中,庄某某平时都能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但是因违规外出,他最后被进行了书面警告更好的配合社区矫正管理,司法所通过加强监管,达到社区矫正制度设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