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于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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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YJ152335044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于某某,男,1994年1月生人,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2016年,因寻衅滋事罪被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为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19日。由鹰手营子矿区某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于某某父母离异,从小疏于对他的管教。于某中途辍学后,混迹于社会结交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在一次聚会时伙同另外两名同案犯与人发生争执,致使一人受轻伤。于某某发生寻衅滋事案件后,他的父母并没有出面,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于某某的老姨出于同情垫付了赔偿费,并在审前社会调查中作为于某某的亲属签字。于某某因为年轻,又缺乏家庭教育,比较顽劣,司法所针对他年龄小、可改造性强的特点,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方案。经过一个时期的教育改造,于某某思想有了明显好转,也能够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劳动,表现较好。
2018年3月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于某某的定位手机出现欠费停机情况,并且连续停机时间超过了规定的12个小时,通过查看定位平台、联系于某某家人等方式,司法所工作人员确认他无故停机超时的事实,并提出了给予于某某警告处分的初步建议。
2. 2018年3月5日,负责于某某日常管理的某司法所建议鹰手营子矿区司法局给予于某某一次警告处分,区司法局收到建议后,对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及相关情况做了进一步核实,并联系其家人通知他到区司法局报到并接受训诫谈话。3月5日下午,于某某来到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训诫谈话和批评教育,于某某向工作人员说明了停机的缘由:他因手机丢失后想要自己找回,因此没有及时补办电话卡,正逢月初手机计费,因手机余额不足出现了手机欠费停机的情况,也没有及时将手机丢失这一情况上报司法所,致使定位手机停机,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鉴于此,工作人员对其再次提出批评,并重申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特别是定位手机的系列规定。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手机定位监管规定,欠费停机超过十二个小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承德市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3月6日,负责于某某日常管理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鹰手营子矿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于某某给予警告处分。鹰手营子矿区司法局集体审议,作出了对于某某的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7日,鹰手营子矿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在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办公室,会同于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于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于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于某某表示已经重新购买手机并且补办了电话卡,同时将牢记此次教训,严肃遵守各项规定。
为增强教育效果,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对于某某做了一次谈话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于某某经常在网吧日夜颠倒玩游戏,生活极其不规律,与家人关系比较紧张,对于赔偿欠下的外债,自身感觉压力很大,手机丢了无形中又增加了经济负担。鉴于这种情况,该司法所及时调整了于某某的矫正方案:针对他与家人关系紧张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做通于某某家人的思想工作,缓和于某某和家人的关系,督促家庭成员加强对他的监管,并鼓励于某某积极就业,自食其力,乐观处事。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于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于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其保证今后一定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司法所和司法局的监管,加强自我学习、自我约束,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3月6日,区司法局在给予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后,向区检察院通报了对于某某的警告决定,并在社区矫正微信管理群中向鹰手营子矿区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通报了这一典型案例。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于某某做出警告处分后,将处分决定在全县社区矫正微信管理群中进行通报,并对社区服刑人员再次强调了手机定位监管规定,以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后的处罚措施和严重后果,以儆效尤。警告决定后,社区服刑人员均表示一定会认真遵守手机定位监管规定,确保定位手机随身携带,24小时正常开机,确保不越界,及时接听司法局、司法所的抽查电话,及时上传人机分离抽查照片。
【小结】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并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赋予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警告”的执法权力。由于“警告”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有着直接的影响,因而它的正确使用,既体现着我们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又考验着我们非监禁刑罚执行的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区矫正机构给予有轻微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警告,作为一种惩罚性措施,既有利于使他们矫正自己的行为,增强服刑意识;也能提醒矫正小组成员,尤其是亲属成员认真履行监督、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改正错误的义务;还可以让普通民众对法律有敬畏之心,远离犯罪,发挥非监禁刑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