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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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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SJYJ152334931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99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北省衡水市,居住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 2017年11月,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矫正期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2017年11月27日,张某到石景山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7年12月8日早上,司法所工作人员打开社区矫正管理平台,发现有一条张某电子监管腕表的破拆报警信息,拨打张某电话但无人接听,于是立刻联系张某母亲,称张某从12月7日早上8点左右出门,到今天上午10点40分,一直没有回家,打手机也联系不上,要么是接不通,要么是关机。司法所工作人员马上打开定位监控,发现电子监管腕表显示的位置在门头沟某地,张某母亲说张某以前去过门头沟一网吧,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让张某母亲回家等待,有消息立刻联系,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赶往门头沟某网吧,但并没有发现张某,此时张某母亲打来电话称,电子监管腕表在家中的空调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又立即赶往张某的家,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张某母亲询问张某的近况,张某母亲称,12月2日她打过张某一次,张某因为找工作不顺利情绪比较低落,想自杀,这次是跟他吵了两句嘴他就出去了。司法所工作人员找到管片民警了解情况,民警分析认为,张某从小被父亲打怕了,胆子小,不会跑的太远。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走访调查情况,立刻发动志愿者、社区工作人员在周围寻找,但是没有找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给张某打了十多次电话都无人接听,号码显示呼叫转移,于是让张某的母亲跟张某发微信联系一下,后张某母亲称其通过微信给张某转账了1000块钱,张某收了钱。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张某母亲的手机给张某发送了微信,告知他擅自破拆腕表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后果,要求他立即到司法所报告。12月8日晚上,张某母亲打来电话称张某已回到家中。

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张某去矫正管理支队重新佩戴腕表。张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了矫正管理支队的楼下后突然改变主意不上去了,张某的母亲也没有办法,打电话到司法所求助,司法所工作人员赶到矫正管理支队楼下对张某进行了长达一个小时的劝诫,最后张某才上楼换了腕表。

2.对张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鉴于张某破拆电子监管设备,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12月15日,司法所向石景山区司法局建议给予张某一次警告处分。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张某再向司法所报告的情况下,擅自摘除电子监管设备,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2月15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石景山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给予警告处分。石景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石景山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2月18日,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石景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张某的矫正小组,向张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张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张某的父母进行谈话,引导张某父母在与张某相处时,应该建立相互的尊重,增加沟通交流的次数,彼此了解内心的真实感受,促进父母、子女之间的交流更加畅通,建立良好的家庭氛围。

随后司法所又同张某进行了谈话,教育引导张某应该自食其力,为自己、家人负责,不能什么事情都依赖父母,饭来张口衣来伸手,要为父母分担生活的压力。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张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张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张某通过此次谈话明显与家人的关系更融洽。同时,张某也感受到了司法所对他的关心,增强了对司法所的信任感,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12月16日,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到张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7年12月18日,在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张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张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此机会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再次重申了破拆腕表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相关的矫正规定,服刑人员均表示一定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对其进行相应的心理疏导。张某犯罪时刚满18岁,且有其特殊情况,张某故意伤害案中的被害人与其是父子关系,二人因教育问题一直有矛盾,其长期对父亲心怀怨念,其父母也经常打骂他,造成张某产生一定的心理问题,由于其性格内向,也无处发泄,根据这种情况,司法所应该多关注张某的心理动态,多沟通,排解其心中抑郁,要有针对性地对张某进行心理疏导,避免不良情绪的淤积和膨胀,要宣传引导张某的家人鼓励其认真改造、努力生活;另一方面,发挥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内的社区矫正小组作用,经常性地到张某家中访问,及时帮助化解生活困难,帮助其解除心里的疙瘩,消除自卑感,重树生活信心,做个对社会的有用之人。对于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坚决给予其震慑和警示,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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