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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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YJ152333768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男,1985年4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仙桃市。2016年5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2016年5月24日,黄某到仙桃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黄某高中毕业后,在一家非法担保公司当业务员,利用武力强制逼迫借款人给付超过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被法院依法判处非法拘禁罪。根据湖北省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以及黄某入矫前后的一贯表现,仙桃市司法局某司法所将黄某列为重点人员严格管理,要求其按规定进行思想汇报,报告本人工作、生活情况,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按规定使用定位手机。
1、2017年7月中旬,仙桃地区连降暴雨,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全力投入抗洪救灾。为保证抗洪救灾期间,对社区服刑人员有效监督管理,根据统一安排,各司法所对本所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时清点。2017年7月19日,当电话核查黄某时,发现黄某手机关机,为迅速查明情况,司法所长迅速与村主任谢某(矫正小组成员)联系,要求立即协助对黄某进行查找。据查,7月18日上午黄某开车约朋友到外地玩。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仙桃市社矫局组织三名工作人员绕过水道,驱车到司法所,在派出所协助下,于7月19日晚9时将黄某找到。
2、起初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黄某时,黄某并不承认超出仙桃辖区的事实,同行的警察对黄某的物品进行清查,发现黄某及其朋友在张家界旅游区景点的摄影,以及两张7月18日风景区观光门票,在事实和证据面前,黄某不得不承认自己于7月18日至19日未经请假,私自到湖南省张家界风景区旅游的事实,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黄某及其朋友作了询问笔录。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24日,司法所根据黄某的违法违纪事实将填制的《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连同下列证据一并提交仙桃市司法局:1、对罪犯黄某及其朋友的询问笔录;2、黄某与朋友在张家界旅游的照片打印件;3、黄某及其朋友在张家界旅游的景区门票。市司法局收到上述材料后,及时研究评议,认为黄某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该给予警告。2017年7月26日,仙桃市司法局依法制作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交由司法所送达。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27日,司法所在黄某所在村委会的会议室组织了由司法所、村委会、矫正小组全体成员、黄某及妻子参加的批评教育会,一是在会场当面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由黄某签收;二是由司法所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内容,并介绍黄某入矫后的表现情况;三是由司法所、村委会主任、矫正小组成员代表等负责人对黄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四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学习了社区矫正规定;五是由黄某及家属作了表态性发言。
(四)警告效果情况
通过给予警告,黄某受到了教育和震慑,知道了自己如果不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增强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仙桃市司法局在给予罪犯黄某警告过程中,自觉接受仙桃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向罪犯黄某送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的同时,主动将警告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抄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依职责对黄某及其朋友进行了询问,认为仙桃市司法局对罪犯黄某给予警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通过本案例,教育了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对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要有丝毫的侥幸,只有认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积极学习改造、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
【小结】
本案例较为特殊,其特别之处一是黄某的违规情形发生在抗洪救灾期,黄某自认为这一时期社区矫正机构对自己的行为无暇顾及,因此可以乘机外出;二是黄某自认为本人在旅游返回途中,即便是在仙桃辖区被社区矫正机构发现,只要自己不承认,社区矫正机构便无法取得证据,自然也不会受处罚。没想到司法局工作认真负责,严格履职,在公安派出所协助调查下,及时发现和固定了证据,依法及时给予其警告,有力教育威慑了社区服刑人员,收到了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