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卢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4-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SJYJ152326413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卢某某,男,1970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2017年4月,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为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2017年4月11日卢某某到沭阳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和教育。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8月30日,沭阳县司法局发现卢某某未参加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学习,立即打其手机联系未果。2017年8月31日,司法所对卢某某进行谈话教育,了解到卢某某未履行请假手续,前往南京地区结算务工工资,定位手机放在家中未随身携带,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外出准假、电子定位管理和集中教育的规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31日,司法所制作调查报告,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合议,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沭阳县司法局对卢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经沭阳县司法局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后,分管局长召集社区矫正机构有关人员集体审议,认为卢某某违规行为符合警告条件,经法制部门审核后,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1日,沭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会同卢某某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向卢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卢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警告决定书送达后,沭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卢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及影响。司法所及时调整了卢某某的矫正方案。
(四)警告的效果
卢某某认识到错误并进行了检讨,对自身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更明确的认识,接受社区矫正态度明显端正。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8月31日,沭阳县司法局会同沭阳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工作人员到卢某某家中了解核实有关情况。2017年9月1日,在沭阳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工作人员监督下,沭阳县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卢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沭阳县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将卢某某的警告决定书进行公示。司法所将卢某某警告案例作为当月学习教育内容,进一步增强了社区服刑人员遵规守纪意识,使社区服刑人员深刻认识到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承担的后果,收到较好教育效果。
【小结】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随机抽查、平台定位巡查对社区服刑人员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还要坚持不定期入户走访,及时发现认定社区服刑人员违规事实,依法给予警告。通过警告一个人,达到警示震慑一群人的目的,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服从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