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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永康市社区服刑人员孔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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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YJ152326342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孔某某,男,1988年4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永康市。2017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孔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到永康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孔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未能认清自身的社区服刑身份,不但不服从司法所日常监管,而且还经常出入棋牌室、网吧、宾馆等场所,居所不定,对司法所的电话抽查经常出现不及时接听或无人接听现象,经多次谈话教育仍不改正,依然我行我素。

刚入矫不久,为了想去岳父母家喝酒,孔某某在2017年5月8日下午15时许就来到司法所请假,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一次告知他新入矫三个月内除本人就医或家庭重大变故外,一般不得请假外出。他听后感觉理由不正当,说了一声“不去了”,然后就扬长而去,离开了司法所。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他当时的表现行为,于当日16时15分对他定位手机进行抽查发现,多次去电均无人接听。随即,司法所工作人员便联系到他的监护人(其妻)询问其情况,其监护人当时不但没按规定履行监护职责,协助司法所查找,而且还企图包庇其,谎称其在永康家里。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便联系到其父亲。据其父亲反映,孔某某在当日16时左右回到家里后将定位手机放在客厅茶几上就出去了,具体去了哪里他没说,家里也不清楚。得知这一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于当日17时许迅速上报到永康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指挥中心,17时05分指挥中心便向孔某某发出点验通知,责令其必须在当日17时35分前到石柱司法所当面报告。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多次联系到他的监护人,但一直未果。直到18时34分,孔某某才回电司法所工作人员,并如实供述,自己于当日16时许将定位手机人机分离后放在家里,擅自外出到外地岳父母家,刚返回永康。

对于孔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外出管理规定的情形,司法所通过调查取证,制作了其本人的调查笔录、其监护人及其父亲的询问笔录,并将浙江省社区矫正管理平台上其当日的行动轨迹、通知信息、报告记录等截图于次日一并上报永康市司法局,建议给予孔某某警告一次。永康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建议后,经逐一核实,认为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反社区矫正外出管理规定”的情形,符合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5月9日,司法所将社区服刑人员孔某某的《警告审批表》上报至永康市司法局,2017年5月19日永康市司法局经合议,决定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孔某某警告一次,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一份。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5月23日,永康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社区服刑人员孔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孔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孔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

随后,永康市司法局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孔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对其经常出入棋牌室、网吧、宾馆等场所,居所不定,无固定工作,对家庭缺少责任感等表现,进行了原因剖析和根源深挖,并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及被警告后的不利后果。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孔某某送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及训诫谈话后,孔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身份才有了进一步认识,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顿时也端正了许多,并表示在近一周内先找个稳定的住所,在6月底前找份工作。

(五)利用本案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孔某某的这次警告案例,永康市社区矫正办借机专门以通报的形式下发全市各司法所,并要求各司法所在组织集中教育学习时向在册社区服刑人员传达学习,以此为戒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大家要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珍惜社区矫正机会,端正社区矫正态度,依法依规服刑。司法所也在当月底组织集中教育学习时,以孔某某现身说法的形式向在册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一次警示教育,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或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表现和事实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更要利用好警告等奖惩措施,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节和事实,依法及时给予处罚,促使他们认清社区服刑身份,增强社区矫正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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