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韩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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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YJ152325698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韩某某,男,1987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山东省安丘市,居住地为山东省安丘市。2015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2015年9月29日,韩某某到安丘市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韩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2017年6月28日,司法所组织开展集中学习活动,在点名签到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韩某某没有参加,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韩某某询问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的缘由,韩某某说忘了并推脱有事无法参加,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司法所依法将该情况上报安丘市司法局。
2. 对韩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走访了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对有关事实认定及证据情况。司法所对韩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做了调查取证,对签到表和指纹识别系统等相关证据做好收集。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和调查取证。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7年6月28日,安丘市司法局某司法所提请安丘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某给予警告处分。
2.安丘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安丘市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11日,安丘市司法局某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社区服刑人员韩某某,并谈话教育,重申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告知其在3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安丘市司法局将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韩某某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经过警告处分和谈话教育后,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要用实际行动接受改造争取早日顺利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成为一个对家庭、对社会有用的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从此,韩某某发生了明显改变,能够自觉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遵纪守法,按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有情况及时报告。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利用该案开展了警示教育,明确告诫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无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不能正确对待社区服刑,认为大墙之外无约束,放任自由,公然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警示教育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的开展。
【小结】
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随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遇到无故不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其他社会活动的,必须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监督管理规定进行处分,使其敬畏法律,才能保证矫正效果。同时,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让其从根本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自觉接受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