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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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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SJYJ152324143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62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2016年1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元市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2017年2月15日,王某某到旺苍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王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发现虽然其在表面上服从管理,但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从自身的犯罪行为中吸取教训,存在侥幸心理,由于利益驱使,希望继续通过驾驶谋生。2017年10月21日,司法所在对其进行日常监管时,发现王某某无证驾驶自己的小型客车载客谋利,立即将其阻止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旺苍县公安局经调查属实后,给予其行政拘留7日,罚款1200元的处罚。

(二)给予警告情况

王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载客的现象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司法所通过对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制作了调查笔录,2017年10月26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旺苍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给予警告处分,旺苍县司法局收到审批表后,进行了调查,认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给予警告条件。经集体评议,经旺苍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对王某某作出警告处分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0月27日,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旺苍县司法局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王某某的矫正小组,在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向王某某送达、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警告决定书送达后,旺苍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对王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对其给予了批评教育,再次严肃地告知其违反法律法规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以及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王某某承认了自己的过错,认为自己法律意识确实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只想到获取利益,没有想到因自己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表示今后不再违规违法载客,严格遵守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训诫教育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王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谈话。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王某某此次无证载客的原因是自己年迈体衰,无一技之长,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上很困难,为了谋生,处于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无证载客,才做出了违法违规行为,被警告后王某某也十分后悔。

为此,司法所对其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在加强对王某某监管的同时,也增加对其心理层面的辅导教育,并积极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帮扶资金,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使其心中有法,心中服法,行为守法。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王某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王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深刻认识自己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严重后果,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再没有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10月27日,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到王某某家中了解有关情况,并在司法所监督了警告决定的送达情况。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王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震慑作用。司法所将王某某违规受到处罚的情况制成课件,在12月28日集中学习上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社区服刑人员深受教育和震慑,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严格执行监督管理制度,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给予警告处罚,提高了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的意识,同时加强思想教育,认真查找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原因,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增强悔罪意识和守法意识,认真服从监管,成为一个知法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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