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林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5-1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SSJYJ152323594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林某,男,1999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2016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大荔县法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四年。2017年1月16日,林某到大荔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1月17日,林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入矫接收手续,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并告知其矫正期间应遵守的各项的各项规定。在林某入矫一段时间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林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然在表面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依然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出现电话关机、停机等现象,不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林某制定了矫正方案,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周一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林某在2017年春节后态度懒散、敷衍,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月24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到林某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其在县城某饭店打工,手机已关机。随后县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与其父亲到林某所在饭店,证实了林某确实在此饭店上班,因电话欠费后停机,林某没有及时和司法所报告情况,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大荔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林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司法所于2017年2月24日向大荔县司法局建议对林某进行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2月23日,司法所提请大荔县司法局给予社区服刑人员林某警告处分一次。大荔县司法局进行了集体评议,经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依法做出警告决定,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2月24日,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县社区矫正中心,会同林某的矫正小组,向林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林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林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结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林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林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2月28日,县检察院监察科工作人员会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到林某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7年3月1日,在县检察院监察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在辖区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林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林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与林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案犯李某、张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到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调整矫正小组成员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改正错误行为,增强矫正小组的监管职责,维护社区矫正正常监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