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社区服刑人员倪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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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YJ152317639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倪某,男,1989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居住地为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2015年1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2015年12月31日,倪某到花山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倪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与其家庭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监督责任书,明确了监督人的责任,并经社区矫正小组评议,确定倪某的管理等级为严格,依法对其落实了手机定位监控措施。2016年11月30日上午,司法所巡查定位监控,发现倪某越界至江苏省常州市,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要求其立即返回居住地,但倪某闪烁其词,言语间充满了怒气,工作人员遂携带执法记录仪到其住所调查取证,通过与其母亲谈话,得知倪某与妻子闹矛盾,妻子一气之下回江苏常州娘家。倪某在其父母的责骂下,到岳母家去接回妻子。在了解到倪某擅自外出原因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电话要求其立即返回,并告知其父母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动员其做好倪某的劝返工作。当天下午,倪某在妻子、母亲陪同下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警告训诫。
对倪某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司法所及时入户走访调查,认真取证,询问了当事人及家庭监督人,了解违规详情,并制作调查笔录和视听资料。倪某擅自外出,没有向司法所履行请假手续,有明显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2.2017年6月15日下午,倪某未按司法所通知要求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其声称参加驾驶员科目二考试,忘记要参加教育学习了。工作人员要求其考试结束后或次日上午到司法所接受谈话,但直至次日上午下班倪某也未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工作人员遂到其住处走访,对其进行了严肃的训诫,并将倪某未参加集中教育学习,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事实向区司法局进行了报告。
对倪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司法所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和视听资料。倪某不按时参加教育学习,经教育仍不改正,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对于倪某先后两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司法所分别于2016年12月1日、2017年6月23日,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花山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倪某给予警告处分。花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集体评议,经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分别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于2016年12月1日和2017年6月23日先后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倪某矫正小组成员,向倪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要求倪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并告知其如对警告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十日内向马鞍山市司法局申请复核。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区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对倪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再次违规受到警告处罚,将面临收监的严重后果。
(四)警告的效果
两次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均与倪某及其家庭成员进行了深入的谈话。通过谈话,倪某与其妻子的关系得到了缓和,其也逐步认识到自己违反监管规定行为的严重后果,接受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最终,倪某于2017年12月22日顺利解除了矫正。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司法所在发现倪某擅自外出及不参加教育学习经教育仍不改正后,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报请区司法局对其警告处罚进行审批。区司法局立即向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情况通报。在对倪某分别作出两次警告决定后,区司法局均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抄送区人民检察院。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区司法局将倪某两次警告处罚决定书在区司法局集中教育室公示,在每月的集中教育学习中反复强调违反监管规定的严重后果,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明显的震慑作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社区服刑人员在不脱离社会的情况下接受改造,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较之于监禁刑更加人性化。但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仍存在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意识不强,心存侥幸,逃避监管。对于此类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加强教育的同时,严格公正执法,及时查清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果断给予警告处罚,达到震慑其本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目的,从而维护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