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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何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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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YJ152317492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何某某,男,1990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居住地为浙江省海宁市。 2017年5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1日止。2017年7月24日,何某某从江苏省响水县变更居住地至浙江省海宁市,由海宁市司法局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何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思想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深刻,表现在行为上经常出现电话无人接听、未按要求参加集中教育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入矫后确定其三个月内为严管期,司法所在其入矫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了矫正方案,对何某某采取了严格管理的措施,要求其每个月1号和15号到司法所当面报告,每周一电话汇报,每个月到司法所参加八小时集中教育,到司法所和所在社区参加八小时社区服务。何某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并几次出现电话联系不上、未按规定报到的情况。

2017年10月3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走访时接到社区治保主任的反映,按照相关安保要求,社区服刑人员需要每日到社区报到一次,并做好登记。但是何某某自10月27日至10月30日都没有到社区当面报到,且无正当理由。得知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通知何某某,要求其马上到司法所报告,并进行询问、制作笔录。

2.对何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何某某不去社区当面报到的原因,何某某辩解称店里工作太忙,记忆中只有周末两天没去社区当面报到,其余时间都按时报到,其中有一次去了社区,发现社区没有人,就回店里了。随后,司法所马上联系到社区治保主任,并对社区治保主任做了调查笔录。社区治保主任表示,社区二十四小时安排工作人员值班,不存在何某某所说的情况,而且根据登记记录,何某某确实有四天时间没有当面报到记录。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又对何某某进行询问调查作进一步核实,希望他能把真实的情况交代清楚,并表示社区有监控录像可以调取。何某某听后显得有些慌乱,表示自己确实有许多天没有去社区报到。司法所认为何某某没有按照规定定期向社区报到、向司法所报告,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0月31日,司法所经集体合议,填写《合议(评议审核)意见表》并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海宁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何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经海宁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法制科等工作人员集体评议,海宁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1月13日,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款之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何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何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何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何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何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何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能按时向司法所报告和向社区报到。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何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在警示教育课上,何某某当众作出检讨,促使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增强服矫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司法所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与村(社区)的联系,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行为动向情况,做出及时的反应,同时对于发现的社区服刑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要视情况及时、依法给予相应惩处,有力维护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统一性、权威性,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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