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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彭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4-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SJYJ152317297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彭某,男,1996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湘乡市。2018年3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2017年4月2日,彭某到湘乡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彭某在报到时,司法所就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向彭某进行了明确宣告,特别是关于活动范围、禁止从事的活动以及请假销假等方面内容做了特别强调,彭某本人当场表示能够遵守规定,态度较好。4月4日,彭某到司法所提出请假去长沙,事由为处理公司事项和协调居住地变更事项。司法所在审批请假过程中调查发现,彭某为单亲家庭,虽然户籍地在湘乡市,但在长沙市芙蓉区做生意,居住在长沙市雨花区。司法所考虑到彭某的特殊情况,决定批准请假7天,请假期限为4月4日至4月10日。4月10日,彭某如期返回湘乡市。4月11日,司法所在核查中了解到,彭某当晚未经请假,擅自外出长沙。4月12日司法所决定提请给予彭某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4月18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湘乡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彭某给予警告处分。湘乡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湘乡市司法局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4月18日,湘乡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湘乡市司法局向彭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彭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随后,司法局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彭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彭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彭某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意识到自己尚在服刑,如果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丧失宝贵的自由。矫正小组为此向其耐心细致地做了思想工作。此后,彭某接受矫正的态度明显好转,做到外出先向司法所请假,经批准后再外出。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彭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与彭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敷衍了事的态度,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对于监管难度良好的社区服刑人员也不能掉以轻心,同样要以严格的标准来进行管理,发现苗头,及时惩处,督促社区服刑人员认真遵规守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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