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康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3-2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SJYJ152317094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康某,男,1964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2017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9月18日康某因患高血压、多发腔隙性脑梗塞、糖尿病、糖尿病肾病、高尿酸血症等病症,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9月26日,康某到经开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7年9月26日,康某到司法所办理了入矫手续,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康某在矫正期间应该遵守的各项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康某进行入户走访时,发现康某未在家,康某家属承认康某本人未向司法所请假去了外地沈阳市。司法所将以上情况上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领导耐心细致地做通了康某家属的思想工作,并由其家属联系上了康某本人,告知其问题的严重性。2017年10月18日9时,康某返回长春。
2.针对康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况,司法所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取了多次和康某及家属的电话录音,对康某本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司法所于2017年10月18日向经开区司法局建议给予康某一次警告处罚。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实,确认康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监管区域,把定位手机留在家中,让弟弟冒名顶替接受信息化核查,有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0月18日,司法所填报了《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经开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康某给予警告处罚。由经开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小组集体评议,经开区司法局批准,对康某做出警告处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0月18日,在司法所办公室,会同康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康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康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对其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了严厉批评,向其重申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
(四)警告的效果
对康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康某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清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并当场保证今后要服从监管,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按时汇报,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监管活动。同时,经过谈话教育,康某还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否则就会失去人身自由,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为了提高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觉悟,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更好运行,经开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利用集中教育的时机,主动邀请一名律师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法治及警告教育活动,结合康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受到警告处分这一案例,通过多媒体、问答互动等方式生动直观教育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要遵规守纪。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重申了社区服刑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等制度规定,强调了外出理由和外出目的地必须真实,外出时应遵守的相关规定等,进一步强化了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遵规守纪的意识。此次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康某的警告处分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还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以往接受社区矫正意识不强的社区服刑人员态度有较大转变,接受社区矫正意识和自觉性明显增强。
【小结】
此案例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对于不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恶意逃避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矫正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警告,还进一步树立了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给其他思想放松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为预防脱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打下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