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邓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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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YJ152317025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邓某,女,1987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2018年1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零九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2018年1月22日,邓某到雁峰区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邓某三次以探亲为由请假,请假时间7天,司法所与其家人核实后,予以批准。2018年10月,经雁峰区检察院监所科在火车票购买系统中查证,邓某三次请假均提前一晚购买火车票离开衡阳市,未向司法所报告。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和查证的事实,认定邓某的行为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应当给予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8年10月17日,司法所提请雁峰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邓某给予警告处分。
2.司法所组织评议,制作审批表,提请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邓某给予警告处分。10月22日,雁峰区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集体评议,并经区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0月22日,雁峰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将警告决定书送达邓某,邓某在警告决定书上签字,司法局工作人员对邓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邓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邓某的身份意识得到增强,认识到如果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甚至失去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更加端正。社区矫正机构按规定将邓某的管理等级升级为严管级。在严管期间,邓某严格遵守规定,参加社区服务12小时,教育学习12小时,每周主动到司法所进行日常报到并填写日常矫正情况报告表。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雁峰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雁峰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到邓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8年10月22日,在雁峰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雁峰区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邓。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将该案例发布在社区矫正微信群进行警示教育,并在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告诫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较以往更加积极、主动、认真,警示效果比较明显。
【小结】
要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有效监管,就要求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严格的日常监管,尤其在执行请销假制度方面,必须详细审查请假事由,规范请假手续,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外出监督,在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期间,提高手机定位抽查频率,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等处罚,及时矫正其违规行为,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同时通过警告一个人,达到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