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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白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4-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ZSJYJ152282617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白某,男,1999年5月出生,户籍地为重庆市壁山县,居住地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2013年10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白某于2013年10月30日到钟山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白某自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没有真正意识到自己是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特别是在矫正学习教育方面不积极,存在不按时间参加学习的情况,虽进行教育谈话,但并未取得明显成效。

2. 2016年10月28日,司法局和钟山区检察院组织集中教育。2016年10月2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白某本人,并做了电话记录,但学习当天,白某却无故缺席。

3.根据白某的违规行为,司法所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钟山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白某给予警告处分。钟山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详细的核实。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10月28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钟山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白某给予警告处分。钟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钟山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10月2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白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办公室向白某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白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局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白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训诫谈话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对白某进行了多次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了解到导致其违规的具体原因,并对下一步如何更好地配合司法所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白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白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三)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6年10月28日,钟山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钟山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到白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后在钟山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钟山区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白某。          

(四)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白某的这次警告,让白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保证以后一定会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认真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要求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若违反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辖区内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根据白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通过警告处分,不仅给予当事人处罚,也是给其他思想意识放松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端正了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和态度,取得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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